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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限制市场竞争,防止外来商人侵占市场利润。
宋朝商业行会对外来商人经商的干扰和阻挠一直存在,这限制了各地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贸易,因而为宋政府所不满。
如宋徽宗宣和四年(1122)臣僚就上奏请求:对于农民、外地商旅进城贩卖者“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
[38]。
这个奏章反映了宋政府对于行会阻碍市场竞争的不满及其限制性措施,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当时行会的势力之大,不经过“行”
的许可而“入市货卖”
是非常困难的。
这种做法限制了外来商人进入本地市场,保证了“行”
对贸易的独占地位。
最后是应付官府的科索。
宋朝宫廷、官府对各项商品的需要是非常多的,商业行会的建立,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为官府应役,应付官府各种物品的摊派。
宋朝官方对于商业行会的物品科索可谓苛剥至极,主要表现在:其一,供应物品的规格要求严格。
供应皇室御用的物品必须都是上等货色,如宋高宗宫廷所用木炭必须是“胡桃纹,鹁鸽色”
[39],否则退拣;而供各级官府所用物品也必须精良,如供应不良,则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如宋神宗时“三司副使有以买靴皮不良,决行人二十”
[40]。
其二,供应物品的时间限制严格。
官府对于各种物品的需要,往往是“给限供纳”
的,“宫禁取买物许于杂买务下行收买”
,“各令行人等第给限供助”
[41],如果官方非时限纳,商业行户往往难以应付,贫困破产。
甚至有的行户被逼迫而死!
更为不公平的是,宫廷官府得到了上等的物品,又规定了时间限制,而面对价格的支付,则根据所谓的“时估”
付价,“时估”
是每旬日一议价格,在这种“时估”
下,“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所定之直,不啻数倍”
[42],而在一些地方州县,还大量存在着只买物品,少偿或不偿价值的“白著”
现象,行人为此苦不堪言。
官府对行会、行户的剥削非常沉重,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行户们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纠行。
逃避的主要办法就是向有权势者投靠,得到他们的庇护。
如宋神宗向皇后的父亲向经就是以其国丈的身份,影占大量的“行人”
。
另一种办法就是牺牲本行下户的利益,行首、富户与官府相勾结,把当行需要供应的物品转嫁给贫困下户,由此,也就造成了稗贩贫民“失职”
破产,“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失数家,每纠一人入行,辄讼不已”
[43]。
因而行会富户与下户贫民之间,商业行会与封建官府之间矛盾日益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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