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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平民社会(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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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广南海丰之民“刚悍嚣讼,五尺之童庭白是非,无端恐”

在民间学法的热潮中,还出现专业的法律教材:“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

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侮不可得,则求其罪以劫之。

邓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之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

[107]南宋时,江西的虔、吉等州,“专有家教习词讼,积久成风”

[108],又有“编户之内,学讼成风;乡校之中,校律为业”

[109]。

民间还出现了专门教人词讼的机构“业嘴社”

:“江西人好讼,是以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

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

又闻括之松阳有所谓业嘴社者,亦专以辩捷给利口为能,如昔日张槐应,亦社中之琤琤者焉。”

[110]因此后世对宋朝社会有“好讼”

的评价。

宋朝社会各个阶层都不以言利为耻,认同“利胜于义”

,“人趋利而不知义”

[111]成为社会风气,在利益纷争中极大损害了宗族人伦关系,“父子兄弟,不相孝友,乡党邻里,不相存恤,其心汲汲惟争财竞利为事,以至身冒刑宪,鞭箠流血而不知止”

[112],“小人为气所使,惟利是趋,所争之田不满一亩,互争之讼不止数年,遂使兄弟之义大有所伤而不顾”

[113],“生虽同胞,情同吴越,居虽同室,迹犹路人,以致计分毫之利而弃绝至恩,信妻子之言而结为死怨”

[114]的家内矛盾屡屡出现,甚至“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有多子而不以于亲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

[115]。

对于这种社会乱象,宋朝士大夫不禁感叹:“同气之亲,何忍为此?”

为了避免出现“有亲在而别籍异财,亲老而供养多阙,亲疾而救疗弗力,亲没而安厝弗时”

[116]的现象,宋朝士大夫呼吁重建宗族关系,力图加强宗族组织的社会力量。

范仲淹等人则置义庄,以恢复宗族互相周给之义,为给宗族活动建立经济基础,还建置了族产,“于其里中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

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

[117]。

大多宗族仅置办了祭田,用以担负祭祀祖先的经济费用。

有些宗族还创置了义宅或义仓,收恤“贫不能自存”

者,在灾荒年份贷粮以助族人。

这类新型的宗族组织实行族内长者聚众议事制度。

宋大中祥符年间,会稽县有裘氏宗族,“族人虽异居,同在一村中,世推一人为长,有事取决,则坐于听事”

[118]。

《邹氏家乘》规定:“凡子孙有为不矩者,许通族人等摭实不矩之事,告于宗长,会其父母,明正其罪。”

在这一背景下,具有宗族法规性质的家法族规真正在社会上发展起来,“善为家者,必立为成法,使之有所持循以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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