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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家法族规的约束性内容越发丰富具体,文字也更具有法规的条理性,其内容相当广泛,要求子弟孝亲敬长,睦亲齐家;勤劳节俭,依法完粮纳税;励志勉学,科举入仕;审择交游,近善远佞;宽厚谦恭,谨言慎行;和待乡邻,善视仆隶;救难济贫,洁身自好等。
如司马光《居家杂仪》中规定宗族成员必须重视长幼关系:“有不识尊卑长幼者,则严诃禁之”
,“其有斗争者,主父、主母闻之,即诃禁之。
不止,即杖之。
理曲者杖多。
一止一不止,独杖不止者”
,“其专务欺诈、背公、循私,屡为盗窃、开权犯上者,逐之”
。
范氏《义庄规矩》规定:“诸房闻有不肖子弟因犯私罪听赎者,罚本名月米一年,再犯者除籍,永不支米。
除籍之后,长恶不悛,为宗族乡党善良之害者,诸房具申文正位,当斟酌情况,控告官府,乞与移乡,以为子弟玷辱门户者之戒。”
“其专务欺诈、背公、循私,屡为盗窃、开权犯上者,逐之。”
宋朝部分家规中还出现了简单的肉体惩罚。
赵州裘氏宗族的规约中“有竹箪亦世相授矣,族长欲挞有罪者,则用之”
[119]。
江州陈氏家法最具强制力,其家族内特设刑杖厅,专门处罚违法子弟。
随着惩罚权的加大,宗权开始成为中国民间社会中的重要支配力量。
总体而言,宋朝的社会结构与民众生活呈现出了较高的流动性,体现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各阶层在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较前代有相当大的进步,契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
宋朝相当重视商业,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
宋朝新的地主建立的宗族组织在其内部呈现了相当的自治性,是后来明清社会绅权形成的最直接的历史传统。
从这些因素中来讲,比照西方近代民主自由社会中的市民社会、契约化、阶层流动、文官政治、三权分立制度,这些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在宋朝确实都有类似萌芽的出现,因而宋朝可以称为中国的近世时代。
[1](北宋)文莹:《湘山野录续录》。
[2](元)脱脱:《辽史》卷9《景宗纪二》。
[3](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
[4](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
[5](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
[6](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1。
[7](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
[8](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
[9](南宋)陈亮:《陈亮集》卷1《书疏》。
[10](南宋)李攸:《宋朝事实》卷9《职官》。
[11](南宋)黎清德编:《朱子语类》卷128《法制》。
[12](北宋)苏洵:《嘉祐集》卷1《几策》。
[13](北宋)范祖禹:《范太史集》卷26《论曹诵札子》。
[14](南宋)罗璧:《识遗》卷1《有国二权》。
[15](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3。
[16](北宋)沈括:《梦溪笔谈》卷25《杂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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