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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控制官员的考课与升迁,宋太宗设磨勘院,后分为审官院和考课院,把原属中书省的考课、任免的权力分割出来,又进一步削弱了宰相的权力。
宋太宗还将原属枢密院负责内外奏章收受和颁发的通进、银台二司,合并为通进银台司,直接对皇帝负责。
宋太宗为防止法吏舞文,“置审刑院于禁中”
分割原来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复核权力,“凡具狱案牍,先经大理断谳,既定,关报审刑”
[17]。
宋真宗又设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其职能是:“在京应有刑禁之处,并得纠举”
[18],大理寺、开封府鞫审罪人则需“例报纠察司”
。
赦宥之际,还会新设机构:“祖宗时,虽有刑部、大理与审刑院,然每至赦宥,必别置详定罪犯一司,以侍从馆阁领之,刑部、大理、审刑皆无预焉。”
[19]
在官员任用方面,则实行官、职、差遣三者分离的制度。
宋朝建立之初,后周诸多官僚绝大多数继续留用,宋太祖则另外差遣官员行使实际权力,在其职务之前加上“判”
、“知”
、“权”
、“提举”
、“提点”
等,以示真正行政权的归属。
因此逐步形成了官与职、名与实,官、职、差遣分离的制度。
“官”
只表明一个官员的品级,依此领取俸禄,并无实权;“职”
也只是文官一种荣誉头衔。
只有“差遣”
,才握有实权。
这种特殊的官制,使宋太祖与宋太宗建立起忠于宋朝官僚队伍。
宋朝中央实行军政、民政和财政三权分立,地方层面也贯彻分权原则。
宋朝路级机构有转运使,负责督办漕运、赋税、和买、坑冶、铸钱、茶盐酒矾的征榷及向中央运送,全称某路诸州水陆计度转运使,又称“漕司”
。
又设有提点刑狱司,“掌察所部之狱讼,而平其曲直,所至审问囚徒,详覆案犊,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通窜而不获,皆劾以闻,及举刺官吏之事”
[20],又称为“宪司”
。
路级又有提举常平官,掌管一路常平、义仓等事务,称为“仓司”
。
还设有安抚使,掌一路兵工民事,领军旅禁令,赏罚肃清,称为“帅司”
。
这样宋朝每一路共有4个监司官,都是中央派到地方来监临指挥地方的,称为“监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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