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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州级机构中,实行知州与通判的双头主官制。
自秦汉州县制形成以来,州级长官都是仅设主官一人。
宋朝在州级则普遍设置通判一职,全称是“通判某州军州事”
,也称州判。
宋朝通判设立之目的,就是作为皇帝的耳目来监督知州,所以通判也往往被称为“监州”
:“今之通判,古之监郡,郡政之治,助而成之……其辑兵、绥民、御侮、致饷,判与守牧相为表里。”
[21]通判最初的政治地位是与知州同为长官,宋人称通判为“同判”
、“同知州”
,即与知州同掌一郡之政:“诸州置通判,统治军、州之政,事得专达,与长吏均礼。”
[22]宋朝州级设立通判一职,首先的目的是控制地方财政,其次是方便监察地方官吏,所以通判既承担突出的监察职能,亦承担重要的行政职能。
宋朝州级司法中,形成了“鞫谳分司”
制度。
宋太祖时,改各州马步院为司寇院,不再派用武臣,而是选派新及第进士及与选人资序相当的文臣出任司寇参军。
宋太宗时,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其职能“专鞫狱事”
,“专于推鞫研核情实”
[23],称为“鞫司”
,而不兼他职。
宋朝的司法参军职权范围比唐朝要小。
唐制司法参军事“掌鞫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
,宋制司理参军掌握州级鞫狱权,司法参军只掌“议法断刑”
[24],称为“谳司”
,在案件审理后检出适应的法律条文,以供判决时参照运用。
宋朝鞫谳分司制度将司法审判过程分为事实审与法律审两部分。
中国古代司法皆是不区分审与判的权力界限,因此宋朝的鞫谳分司制度是宋朝独具时代特色的一代之法制。
宋朝在县一级则建立起“知县”
制度。
宋建国之初,首先撤换了首都开封、陪都河南的4个附郭县开封、浚仪、河南、洛阳县的县令。
宋太祖开始任命京官为一县执政,由此形成知县制度。
因知县属差遣系列,凡户口多、土地广、地理位置重要的繁要剧县,多由京朝官出任长官,全称为知某县事。
在人口较少或边远小县,行政长官由品阶低于京朝官的选人担任,仍称县令。
知县制度体现了宋朝皇帝对县级行政的重视,有利于皇权直接控制基层行政。
宋朝建立起层层叠叠的分权机构,充满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宋人评价本朝行政体制:“惟本朝之法,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
[25]而这一政治体系的总操纵者则是皇帝一人,因此可以说宋朝是中国古代皇权走向高度集权的重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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