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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税法的内容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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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由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提出,于建中元年(780)付诸实施。
有关两税法最为细致的记载,出自《旧唐书·杨炎传》: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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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财政原则。
唐朝以前各个朝代的财政,通常以“量入为出”
为原则,而两税法则明确提出“量出以制入”
的原则,即预先确定财政支出的规模,然后根据支出的规模来确定财政收入的规模。
第二,课税主体。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即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就地纳税。
行商要在所处州县缴纳130的税,负担与定居民众差不多。
第三,课税标准。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即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贫富(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
第四,纳税期限。
分夏税和秋税两期缴纳,夏税完纳时间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
第五,纳税物品。
两税法规定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
政府在实际征收时,又常常“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即“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
,这说明两税法既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受其发展程度的制约。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其积极意义大致如下。
第一,简化了税制。
两税法把地税、户税、租庸调和一切杂税合并在一起,并对纳税时间、纳税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就减少了纳税项目,简化了纳税手续,改变了过去“旬输月送无休息”
的状况,既便于民众掌握和缴纳,又方便了政府征收和管理。
第二,扩大了纳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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