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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使原来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贵族官僚、豪强地主,连同荫庇的客户,以及不定居的商人,一律照章纳税,大大扩展了税源。
两税法实行第一年,财政收入就增加了一倍有余,达到了1305万贯。
第三,均平了赋税负担。
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富者多征,贫者少征,相对于以前不分贫富统一按丁平均摊派的做法,是一种改进。
它比较符合财产占有的实际情况,适应各纳税户的负担能力,比较公平合理。
第四,以货币计算和缴纳税额,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反映,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两税法将米粟、绢绵等各种形式的赋税,统一用钱来计算和缴纳,增强了人们的商品生产和交换意识,扩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范围,与两汉以后数百年的实物经济相比较,确实是一种进步。
第五,巩固了中央集权。
两税法集中财政于中央,消除了长期以来财政上的混乱局面,打击或削弱了大地主和地方藩镇的割据势力,相应缓和了社会矛盾,如史书所载:“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28]。
此外,“量出为入”
原则是我国赋税史上又一重大改变,使财政支出受到制度的控制而不致滥费。
但两税法也存在相应的缺陷。
确定两税税额,首先要确定户等。
贫富易变,如果户等不能随时相应调整,纳税就难合理。
确定户等是由官吏进行的,这就难以避免助强凌弱、营私舞弊情况的发生,这是整个中国历史上始终未能解决的问题。
同时,两税法规定按财产多寡来征税,而财产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两税法亦未能区分二者,而是等同对待,显然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最值得注意的则是,两税法以“量出为入”
为原则确定赋税征收额度,随着开支无度,唐王朝不久便开始任意加税,又出现了两税之外的许多苛捐杂税。
两税法自实施开始,便引起了极大争议,但其能够从唐中叶一直沿用数在年,必定有其顺应历史潮流之处。
两税法与租庸调时代以丁计税的税制有着根本性区别。
杨炎在设计两税法之初即着重关注其“量出为入”
的原则,称:“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应科斛斗,请据大历十四年见佃青苗地额均税。”
[29]于是,大历十四年(779)的税收额便用来作为两税收入的总额了。
两税法确定了全国各地相对稳定的田亩税额,即“内外诸州府百姓所种田苗”
[30]。
由此为依据,禁止份外征求,一切依额为定,充分反映了各地两税征收的法律基础。
两税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的资产税,体现出一种较先进的根据资产多少缴税的思想。
当然,受具体时代背景的制约,唐朝还不可能完全出现按财产计算税额的情况,但它确实开辟了主体税种资产化的先河,后世的税制改革,基本上延续了两税法改革的方向。
两税法还有一项最重要的规定,即“户无主客”
。
在租庸调制度下,王公贵族及官僚等特权阶级是不纳税的,但两税法由户税、地税演变而来,其中的户税规定这些之前的“不课户”
也要缴税。
这是两税法与租庸调税制最大的不同点,由此扩大了纳税面,使国家财政收入因此而增加,很明显是对特权阶层的抑制,所谓“其比来征科色目,一切停罢……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31]。
这些规定虽然不能得到彻底实行,但其平均赋税的意义也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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