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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税法的来源——户税和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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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税和地税是唐朝前期与租庸调制同时并存的两个税种,性质与租庸调比较接近,是后者的补充,这两种税就是唐中期以后创行两税法的制度来源。
(一)地税
唐朝前期的地税,最初是为设立义仓而征收的一种专门税。
义仓即义税社仓,是政府设置的统一救荒之专用粮储,始于隋朝。
开皇五年(585),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
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
[17]。
隋朝的义仓是官督民办,立仓于社,由社司管理,执帐检校。
隋统一后又进一步规范义仓制度,按户等高低征收社仓税,储藏于州县,由地方官吏掌管。
至于税率,开皇十六年(596)规定:“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18]
唐朝建立之始,即开征义仓税。
唐高祖武德元年(618)五月建国,九月即下令各州县置社仓;唐太宗贞观二年(628),户部尚书韩仲良奏请“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
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19]。
这时的唐朝义仓税是按亩征收的。
唐高宗永徽二年(651)一度由亩征税改为按户等征税,“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20]。
至唐玄宗时,地税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开元二十五年(737)正式规定:
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
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
宽乡据见营田,狭乡据籍征,若遭损四以上免半,七以上全免。
其商粟户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户七斗,下中户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夷獠簿税,并不在取限。
半输者,准下户之半,乡土无粟,听纳杂种充。
[21]
之后,地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而且也出现了赋税折钱缴纳的办法。
地税与租庸调中的“租”
,以后便合并而成为两税法之一了。
地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在粮食收获之后开征,唐朝政府规定各州要造“青苗簿”
,七月之前报尚书省,大概是以秋季对粟的征收为准则;但其他作物基本上按照成熟季节征收。
地税从设立之后,在唐朝财政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甚至成为与租庸同等重要的一项税种,唐玄宗开元年间以后,地税的赈灾用途逐渐淡化,实际上已经成为国家的正式税收了,这也导致地税不可能再稳定地由各州县保管,而是由地方发运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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