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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政府调集地税收入,置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很显然是将其作为重要的财政后备,以便随机支用,天宝年间之后的表现尤为明显。
安史之乱以后,户籍制度和均田制被严重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再继续实行下去,因此在唐代宗广德元年(763)安史之乱战事初定后,唐朝随即下令:“地税依旧,每亩税二升。”
[22]于是,起源于义仓的地税,正式纳入国税行列,不再有义仓的名义了。
(二)户税
顾名思义,户税为计户征税,属财产税性质。
唐前期户税按户等高低征收,从唐高宗至唐肃宗,历时80余年。
杜佑曾描述了天宝年间的唐朝,如何根据户等征收户税,“大约高等少,下等多。
今一例为八等户以下户计,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文,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
[23]。
户税名义上是王公以下都课税,但实际被征税的主要对象是下等户中的八、九等户。
唐代宗大历年间,曾对户税制度进行一次较大的改革,据《旧唐书·食货志》载: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定天下百姓及王公民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
其见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
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
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
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
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
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
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
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各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余准九等户。
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税。
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24]
大历改革使户税增加了一些新的特点。
第一,新制规定户税的法定纳税者范围很广泛,自王公以下各类人等,一律需要纳户税,这是前所未有的——从普遍纳税的意义上来说,这是很值得关注的。
第二,新的税制大幅度提高了税率。
例如,天宝年间,八等、九等户的税钱分别为452文、222文,大历之后则分别增加到700文、500文,大约翻了一番,虽然名为“一例加税”
,但具体到不同阶层而言,还是底层民众受的压迫最大。
第三,工商业者,即有邸店、行铺和炉冶等人户也需要缴纳户税,这类人群在唐朝前期缺乏记载,但随着唐中期以来的工商业进步,必然使得对工商业者的税收随之增加。
户税在唐朝前中期的财政收入比例很小,杜佑称其比例“其税户虽兼出王公已下,比之(租庸调)二三十分唯一耳”
[25]。
而户税的用途,一般用于官僚的俸禄支出,《旧唐书·职官志》称:“凡税天下户钱,以充州县官月料,皆分公本钱之利”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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