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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隋至唐前期的租庸调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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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

的赋税制度,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这一制度源自隋朝,并做了相应的修改,主要表现为征收量的进一步减轻,这样的税制显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每户租粟,隋朝为3石,唐朝减为2石;调,北魏为4丈,隋朝减为2丈,唐朝与隋朝相同,也是2丈;隋规定50岁以上可免役收庸,唐则规定所有的丁均可以庸代役。

以庸代役,解放了大量的劳动力,使社会生产有了相应的保证,并使劳动者有了可自由支配的劳动时间,生产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

由租调制向租庸调制的转变,是对劳役税这种原始落后的赋税征收方式的否定,具有进步意义。

唐朝的租庸调制,反映了当时政府赋税管理的日渐成熟和完善,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的100余年间的繁荣,与同时期的财政改革,尤其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

下文便分类叙述一下作为正税的租、庸、调的规定与征收情况。

(一)租——正税之一

租庸调制度中的田租税额,现有史籍中,均认为每丁征粟2石,但《新唐书·食货志》中则记载“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

虽然许多学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但根据当时的历史事实来看,南方与北方气候条件有异,北方产粟,南方则以稻为主要农作物,所以北方田租缴粟,南方纳稻应该是很自然的。

故《新唐书》的记载,应该是指每丁纳粟2石是全国统一标准,但如果是南方,应折算为3石——如此理解,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除了田租正税之外,还有田租的附加税,如藳税等。

这是由秦汉时期的刍藳税演变而来的,为田租的附加税,所征的藳草主要用于军队马匹饲料以及一些祭祀类的活动。

唐朝前期将藳税与租庸调并称,可见其重要地位——藳税事务由司农寺丞职掌,各州均有相关的官吏负责征集刍藳之责。

田租的缴纳,唐朝政府根据各地气候的不同以及农作物收获早晚的差异,明文规定了缴纳租粮的期限。

《通典》中记载:“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

[8]该法令规定的纳税期限是以粟为准的,至于水稻、小麦等,则根据收获时间,即时向国家缴纳正租。

农民向国家缴纳田租,要自己运送到官府指定的地点。

州县集中大批租粮后,再定期将其输送京师,或在朝廷指定的地点储藏——如唐朝遍布漕运线路沿线的各类大型粮仓:含嘉仓、太原仓、永丰仓、龙门仓等。

这些巨额的运输费用,通常却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被称为“租脚”

、“脚钱”

、“租庸脚直”

、“车脚”

、“运脚”

等。

其实,这些租脚仍然可以看作田租的附加税,唐中期以后,甚至出现了免田租而不免租脚,独立征收租脚的事,成为民众的一项沉重负担。

唐朝国家政府征集的租粮,主要用途在于军事和官僚机构的开支。

《通典》中记载,天宝年间约每年纳租粟2500万石,其中1000万石供各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各州仓,500万石为地方官员俸禄等,400万石在江淮等地方造米后送京,供京城官员俸禄及各国家机构使用,300万石送入京城各大粮仓,另有300万石折充绢布,送入京库。

[9]

(二)庸——正税之二

唐朝的免役收庸制度,直接从隋朝沿用下来。

按唐朝前期的赋税制度,每丁每年原则上要为国家无偿服劳役20天,在国家平安无事时,允许“折庸”

——缴纳实物代役征收。

这种折役收庸制度规定,每天按绢3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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