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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期的陆贽说:“以其出绢而当庸直,故谓之庸……有身则有庸。”
[10]白居易也说:“计夫家以出庸。
租庸者,谷帛而已矣。”
[11]
唐玄宗时,免役收庸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据《通典》记载,天宝年间全国征税的丁口约820万,根据区域的不同,按绢、布征收庸和调,纳入国家财政,即当时全国范围内丁役基本上被庸取代了。
唐朝政府征收庸税,农民每丁一年要缴纳庸绢6丈,加上调绢2丈,庸调总共为绢2匹(每匹4丈),但也有部分地区,如西北地区不产丝绢,则纳皮代役——这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征收方法进行的变通。
(三)调——正税之三
租庸调的税帛中规定,“其调,绢、[imgalt=""sragesimage218-2.jpg"]、布,并随乡所出”
。
绢、[imgalt=""sragesimage218-2.jpg"]是丝绵织品,布是麻织品。
一般来说,蚕桑产地征收绵绢,麻布产区则以布、麻纳调。
在实物货币经济之下,唐朝的赋税征收,尤其是庸、调的征收,也只能是因地制宜,随不同区域出产而进行征收。
调的征收依据是丁口数。
虽然陆贽曾称“有身则有调”
,但是唐朝前期历次对调进行的规定,往往均称“每丁绢二丈,绵三两”
(武德二年,619),“每丁岁入……调则随乡土所产”
(武德七年,624),“诸课户一丁租调……”
(开元二十五年,737)——这些赋税的征收法令都非常清楚地表明,庸调都是计丁口而征的。
调的税率,史籍记载很有出入。
《唐会要》载:“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
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12]《资治通鉴》载:“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
[13]究竟是2丈,还是2匹,史籍中的记载比较混乱,根据相关研究,这两种记载都不算错,前者所记是“丁调”
,后者所记则是庸调的总和:赋役令规定每丁年服役20天,丁庸每日绢3尺,20日为绢60尺,加上每丁年调绢2丈,庸调总共是80尺。
唐制40尺为匹,80尺即2匹。
至于调的缴纳及解运时间,由于丝、麻织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唐朝政府规定“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
,随后随各地的“庸调车”
入京。
《通典》载:“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庸调车舟未发间有身死者,共物却还其运脚出庸调之家,任和雇送达。
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
[14]这说明庸调绢布要及时缴纳,至于所需运费,则由各纳税者支付,甚至所需的包装费用也同样由纳税者承担,无疑又增加了一重附加税。
调属于正各的一种,征收有定制,除遇天灾等不可抗灾害外,一般不会轻易减免。
在征收过程中,“折变”
是常用的一种手段——在遇有灾害等情况时,由政府规定以其他物品折充纳调,如折算成米粟或能够长久贮存的物品。
通过调征收的大量绢、绵、布、麻等织物,主要用于贵族官僚体系及士兵等的衣着被服,并由中央统一调拨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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