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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隋至唐前期的租庸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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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庸调麻布
隋朝的租调制度是在开皇新令中与均田制一起颁布的,据《隋书·食货志》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imgalt=""sragesimage218-2.jpg"],麻土以布,绢[imgalt=""sragesimage218-2.jpg"]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
单丁及仆隶各半之。
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徭役制度,“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
所谓丁男一床即一夫一妇,每年缴租粟3石,另缴调绢1匹(4丈)、绵3两或布1端(5丈)、麻3斤,单丁及仆隶减半。
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这一规定不久就做了修改,《隋书·食货志》载,开皇三年(583)正月,“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
即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每年服役时间由30天减为20天,调绢亦由1匹减为2丈。
开皇十年(590)六月又规定,丁男年满50岁后,可免役收庸,即由缴纳布帛代替服劳役。
唐朝对租庸调制度的具体规定,载于《唐六典》: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
课户每丁租粟二石。
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imgalt=""sragesimage219-1.jpg"]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imgalt=""sragesimage219-1.jpg"]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
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
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
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
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
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7]
唐朝税制规定:每年每丁纳粟2石,是为“租”
。
“调”
,根据不同区域的物产情况,每年每丁纳绢(或绫、[imgalt=""sragesimage219-2.jpg"])2丈、绵3两;不产绢绵的地方,缴布2丈5尺、麻3斤。
不愿服劳役的人,可缴绢或布等实物代役,一天折合绢3尺,称为“庸”
,与隋朝对庸的规定相同。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15天免调,加30天租调全免。
每年的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
正役之外还有杂役。
对于遭受水旱虫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唐朝政府有减免税的规定。
一般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六分以上,免租、调;七分以上则课役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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