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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至唐前期的均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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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隋朝均田制度,农民所受土地分为露田和永业田两种,露田要在丁口身死后归还国家,永业田则不归还。
每个成年男子授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授露田40亩。
奴婢授田依照一般成年男女的标准,但人数有限制,亲王者限300个奴婢,一般地主则以60个为限。
耕牛每头授田60亩,但仅限4头牛。
隋朝对于王侯、官僚和地主的授田,给予特别的优待,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可授永业田,各有差等,多者100顷,少者40亩。
京官给职分田,一品给四五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
外地官员除给职分田外,还给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办公经费。
此外,王侯、地主所蓄养的奴婢、耕牛等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授田。
隋朝政府通过均田制,把经过战火洗劫的大量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隋朝均田制中贵族、官僚主等所授田亩远比农民为多,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这也是等级制的充分体现。
但隋朝立国时间较短,政府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并被唐朝直接继承。
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从北朝和隋朝的租调制一路演变而来。
经过隋末的战乱,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之极,据史籍载,武德年间全国户口不满300万户,只相当于隋朝最繁盛时期的13。
大批无主荒地两次出现,为推行均田制再次提供了条件,武德七年(624)唐朝政府颁布了新的均田令。
该均田令规定,平民授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园宅地3种,又有宽乡、狭乡之别和农户、工商户之分。
男子16岁为中男,21岁为丁男,60岁为老。
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
老男和残废人授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30亩。
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者,授永业田20亩。
授田足额的地方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
狭乡的口分田只授给定量的一半,并准许狭乡之人在宽乡授田。
凡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授给,但身处狭乡的工商业者不予授田。
此外,唐朝初年均田令也对土地买卖做出了规定:百姓因家贫无法埋葬死去亲属,或流徙他乡者,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者,并许出卖口分田。
土地出卖后,不再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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