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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足的可以买入,但买入之田不能超过应授田的限额。
田地的买卖必须经官府批准。
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唐朝对于王侯、官僚和地主的授田,与隋朝有相似的特别优待,使这些上层阶级可以占有大量田地。
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吏,可以按照品级授给永业田5顷至100顷,对立有战功曾受勋位的人,可按其级别授勋田60亩至30顷。
在职官吏,按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不同,授80亩至12顷的职分田,离职时移交给下一任官员。
除此之外,内外各官署及衙门还分配有公廨田,多者40顷,少者80亩。
对唐朝前期的均田制相对比较完整的描述,可见于《唐六典》中所载内容: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
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减丁之半。
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
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
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良口三人已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
凡给口分,皆从近便,居城之人,本县无田者,则隔县给受。
凡应收受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
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
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其者为狭乡。
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6]
唐朝的均田制与前代相比,有一定的变化,大体内容有:
第一,授田对象发生了变化。
唐朝对一般民众的授田,以丁男为主,除寡妻妾以外的妇女都不再授田,因此妇女也无须承揽赋税。
此外,唐朝还明令取消了对奴婢、耕牛的授田。
第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有了放松。
例如,上文所列举的各项规定,在多种情况下都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即唐朝以前的露田,为土地兼并以及均田制的崩溃埋下了伏笔。
但总的来看,唐朝前期政治相对稳定,均田制得以广泛推行,不仅内地实行均田制,连边疆也不例外,历年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等实物资料,均翔实地证明了均田制的成功实施,使得唐朝前期的农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国家财政的丰裕提供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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