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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十年(486),北魏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冲提出的赋税制度,诏令实施,并载之于《魏书·食货志》: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
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
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
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
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
此外杂调。
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
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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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均田制与租调制的历史意义。
均田、租调、三长制的先后颁布,是同一制度体系内的3个组成部分:通过均田制将劳动力与土地结合起来,再通过租调制征收各类赋税,并以三长制的检括户口、催督征收职能加以保证。
这使得三者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构成孝文帝改革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将土地分配与赋税征课紧密联系起来,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征收赋税。
第二,将赋税征课与劳动力条件紧密结合起来。
按照劳动力能力的强弱,制定赋税的标准。
第三,以经济手段限制地方豪强的兼并,维护国家赋税的来源。
这样就保证了国家财政的利益,对豪强的兼并行为给予适当的限制。
第四,在新的租调制中贯彻鼓励生产的原则。
尤其是,通过鼓励垦种各类荒地,使农业生产得以比较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北魏时期确定的均田制与新租调制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自北魏之后,经历北齐、北周、隋、唐等各朝,一直到唐中期颁行两税法,才告中止,前后达300年之久。
隋朝以后统治者只是将实物代役的“庸”
并入,成为“租庸调”
,其基本内容没有太大变化,是古代中国影响最大,实施时间最长,并且效果也最为突出的一种土地和赋税制度。
北魏的新租调制中,并没有提及后来被以“庸”
代替的徭役制度,这时的徭役仍然是独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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