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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魏的均田制和新租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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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灭亡后,占田制在东晋和十六国时期经历了严重的变形,至北魏时期被再次进行了改革,在李安世、李冲等名臣的主张下,出台了代表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全面改革的均田制、三长制和新租调制。
均田制颁行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其基本内容载于《魏书·食货志》。
法令全文共15条[3],按照各条目之间的关系及内容,大致可划分为5类: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性质的“露田”
的法令,包括第1、2两条;二是关于私有土地性质的“桑田”
的法令,包括第3、4、5、6条;三是关于非桑地区的规定,包括第7条;四是关于各种特殊情况的补充规定,包括第8至14条;五是关于地方官吏授予公田的规定,包括第15条。
三长制则是为保证户籍登记和赋税征收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李冲的主张被采纳,太和十年(486)二月,“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
所谓三长,就是邻、里、党三长,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
三长“皆取乡人强谨者”
担任,拥有“复征戍”
的优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
。
三长被纳入国家官吏体系之内,可以凭工作成绩次第迁长,“三载无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
三长的主要任务,一是校比民户,勘定户籍;二是督课赋税,征发徭役;三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
[4]
在这些基础性的制度设计基础上,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也随之建立。
《魏书·食货志》称,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前,实行的仍是魏晋以来租调旧制,“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
。
但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了世家大族及官吏对品级评定的操纵,使得“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
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
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
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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