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徭役制度的实施,是以对成丁的规定为基础的。
西晋统一时,规定成丁始役的年龄起点为16岁,老免年龄为66岁,见上文《晋书·食货志》的记载。
西晋把纳税服役的年龄划分为丁、中、老、小4个阶段,为隋唐以后的黄、小、中、丁、老的年龄划分奠定了基础;此外,是把丁区分为“正丁”
、“次丁”
,服役就有了全役与半役的区别,始役年龄也就有了13岁与16岁之分。
始役年龄的标准不明确,使得官府征发往往以次丁充正丁,以半丁充全丁,民众徭役负担随之加重。
东晋南朝时期的始役年龄和次丁年龄有所调整,如南朝梁、陈时期,年16岁为次丁,18岁始为全丁。
这反映出服役者始役年龄逐步放宽,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徭役征发,有微小但逐步减轻的趋势,也为隋朝之后以庸代役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和社会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力役之征,有正役、运役、吏役、匠役、杂役等名目,与农民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正役、运役和杂役等。
正役,是指国家法令规定的每丁每年应服之役。
其基本特征是政府规定了服役的固定天数,是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徭役征发,如《隋书·食货志》中规定“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
。
然而在实际征发过程中,往往变成无定期的苛征,成为民众的一大负担。
运役,主要是输送租调和军粮。
杂役,是指除正役、运役之外的其他徭役,一般无固定期限、固定任务、固定章程、固定范围的徭役,名目极其繁多。
这一时期的徭役制度之残酷,为底层劳动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极大破坏了社会生产力,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徭役的剥削,使当时作为社会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者,再生产能力极低,大量劳动者因不堪忍受徭役而死亡或伤残,如南朝时期,最多户口数不过百万户,约500万口之数,陈朝灭亡时,在籍户数仅60万,口仅200万——虽然有大量户口未被统计在内,但也能够看出由于赋役制度的残酷,造成的人口逃匿之结果。
这一状况,引发了当时统治阶层有识之士的思考,并通过提出各类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其结果就是隋朝之后实施的租庸调制度。
总体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户调成为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考虑到货币经济被严重破坏的现象,将主要课税对象确定为农民,废除了两汉以来的人头税,改按户调发家庭手工业产品如绵、绢、帛等,史称“户调制”
。
这一制度经过确立后,虽有部分调整,但基本内容一直沿用到唐朝改行两税法止;户调与田租一起,合称“租调制”
,成为唐朝中期之前国家赋税收入的主体部分。
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特点:由于国家政权的更迭,赋税制度也呈现多变的特征。
西晋初年的占田制,本来是很富有成效的改革措施,但因“八王之乱”
和随后的“五胡入华”
导致的战争而被过早废止;因商品货币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各分裂政权征收了名目繁多、负担极重的商业税等杂税,直接以搜刮为目的,不考虑经济后果;此外即徭役繁杂,因战争导致的兵役、力役等徭役的征发漫无节制,完全背离了正常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成为各政权经济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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