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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夷狄”
共同参与的会盟很多,但这里所肯定的是“中国不侵伐夷狄,夷狄不入中国”
。
当然,在当时,这种“中国”
与“夷狄”
应和善相待、和善相处的民族观并不占据主流地位,但它反映出了民族观念中一种积极倾向。
第二,“中国”
与“夷狄”
的差别,主要界限是视其是否严格遵循周礼。
《公羊传·昭公二十三年》记,针对吴国败顿、胡、沈、蔡、陈、许之师于鸡父一事,写道:“此偏战也,曷为以诈战之辞言之?不与夷狄之主中国也。
然则曷为不使中国主之?中国亦新夷狄也。”
[21]当时吴国被视为“夷狄”
,故不可使其居于“主”
位;而蔡、陈这些“诸华”
之国不尊周王室、不循礼制,故也不可使其居于“主”
位。
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中国亦新夷狄也”
这句话,它表明:原本是属于“中国”
,即“诸华”
或“诸夏”
者,因其不遵循礼制,亦当视作“夷狄”
。
这里反映出来的民族观念,可与孔子说的“天子失官,学在四夷”
,以及“子欲居九夷”
等言行互相发明,作为相同性质的民族观念看待。
以上两点,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当时民族观念中积极因素的多种表现形式。
战国、秦汉之际,还有一种民族观念,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中国、夷、蛮、戎、狄为“五方之民”
。
它所反映出来的民族观念,颇有可关注之处,即将中国、夷、蛮、戎、狄置于相同的位置上予以表述。
这种观念,在其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发展中,越发显示出它的思想价值和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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