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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其实却是甘心为之,皆合于礼,而理自和矣。
且天子之舞八佾,诸侯六,大夫四,皆是当如此。
若天子舞天子之舞,诸侯舞诸侯之舞,大夫舞大夫之舞,此便是和。
若诸侯僭天子,大夫僭诸侯,此便是失礼;失礼便不和。
《易》言:‘利者,义之和也。
’若以理言之,义自是个断制底气象,有凛然不可犯处,似不和矣,其实却和。
若臣而僭君,子而犯父,不安其分,便是不义;不义则不和矣。
孟子云‘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即是这意思,只是个依本分。
若依得本分时,你得你底,我得我底,则自然和而有别。
若‘上下交征利’,则上下相攘相夺,便是不义不和,而切于求利矣。
老苏作《利者义之和论》,却把利别做一个物来和义,都不是了。
他于理无所见,只是胡乱恁地说去。”
卓。
问:“诸先生以和为乐,未知是否。”
曰:“和似未可便说乐,然亦有乐底意思。”
信近于义章
问“信近于义,言可复也”
。
曰:“如今人与人要约,当于未言之前,先度其事之合义与不合义。
合义则言,不合义则不言。
言之,则其言必可践而行之矣。
今不先度其事,且鹘突恁地说了,到明日却说这事不义,我不做,则是言之不可践也。
言而不践,则是不信;践其所言,又是不义,是不先度之故。”
卓。
凡言,须先度是非可否。
果近于义而后言,则其言可践。
恐不近于义,其言将不可复也。
德明。
问“言可复也”
。
曰:“前辈说,都是说后来事。
如说出话了后,看是义与不义,方理会复与不复。
若是恁地,更不消说也得。
某看来,是要人谨于未发,皆是未交际之先。”
贺孙。
吴问“信近于义”
。
曰:“与人要约不是当,不问行得行不得,次第践其言,则害于义;不践其言,则害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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