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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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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攻责也。
而今讼人,攻责其短而讼之;自讼,则反之于身亦如此。
僩。
问讼卦大指。
因言:“大凡卦辞取义不一。
如讼‘有孚窒,惕中吉’,盖取九二中实,坎‘为加忧’之象;中实为有孚,坎险为窒,坎为加忧,为惕。
九二居下卦之中,故曰有信而见窒,能惧而得中也。
‘终凶’,盖取上九终极于讼之象;‘利见大人’,盖取九五刚健中正居尊之象;‘不利涉大川’,又取以刚乘险,以实履陷之象,此取义不一也。
然亦有不必如此取者,此特其一例也。”
曰:“卦辞如此,辞极齐整。
盖所取诸爻义,皆与爻中本辞协。
亦有虽取爻义,而与爻本辞不同者,此为不齐整处也。”
又问卦变之义。
曰:“此讼卦变自遁而来,为刚来居二。
此是卦变中二爻变者。
盖四阳二阴自遁来者十四卦,讼即初变之卦,刚来居二,柔进居三,故曰‘刚来而得中’。”
又问:“细读本义所释卦辞,若看得分明,则彖辞之义亦自明。
只须略提破此是卦义,此是卦象、卦体、卦变,不必更下注脚矣。”
曰:“某当初作此文字时,正欲如此。
盖彖辞本是释经之卦辞。
若看卦辞分明,则彖辞亦已可见。
但后来要重整顿过未及,不知而今所解,能如此本意否?”
又问:“观讼一卦之体,只是‘讼不可成’:初六,‘不永所事’;九二,‘不克讼’;六三,守旧居正,非能讼者;九四,‘不克讼’,而能复就正理,渝变心志,安处于正;九五,听‘讼元吉’;上九虽有鞶带之锡,而不免终朝之褫,首尾皆是不可讼之意。
故彖曰:‘终凶,讼不可成。
’此句岂即本义所指卦体耶?”
曰:“然。”
因问:“易最难点。
如讼九四‘不克讼,句。
复即命,句。
渝,句。
安贞,句。
吉。
六三食旧德,句。
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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