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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赔偿法则与财产权
对于阿维鲁公民在遭遇强盗时所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如果案件不能破获,《汉谟拉比法典》中给出了国家赔偿的规定:
第22条:如果一个人抢了东西被抓住,那个人将被处死。
第23条:如果强盗没有被抓到,被抢的人应在神前申明他所被抢的东西,抢劫发生地区的城市[101]或市长[102]应赔偿他的损失。
第24条:如果是生命被害,那么城市或市长应付给他的亲人一明那银子。
对于《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内容,史学家们显然毫不吝惜赞美之词:“政府及官吏,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如此负责,除巴比伦外,今天还找不到这样的国家及城市。
由此,使我们不禁要这样问,自《汉谟拉比法典》以来,所谓法律的进步,除了繁复艰深之外还有什么?”
[103]
国家赔偿法则的重要意义在于,国家承认了自己对公民的过错、对公民权利保护不当的过错,将国家公权力置于法律规范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威与利益退居了第二位,让位给了公民利益,公民利益上升到了第一位,而几乎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公民的个人利益永远都要服从于国家的整体利益。
所以国家赔偿法则体现了公民权利在共同体内的最大化,从而体现了国家以公民为本或以人为本的精神主旨。
正如一位学者所说:“在法律发展史上,国家赔偿制度从出现开始就代表着一种法律价值观的确立——人权。
一国只要有国家赔偿制度,其理念都体现了保障人权的价值观。”
[104]
按照传统的史学,无论是国外的还是国内的学者,在涉及人本主义这个论题时,最多都只能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最近有一位法国学者菲利普·尼摩(PhilippeNemo)在欧洲文艺复兴之前的历史时期,即古罗马时期,具体地说是在古罗马的私法中,发现了西方人文主义甚至是人类社会人本主义的根源。
[105]
菲利普·尼摩从民法的角度论述西方人本主义的根源,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撇开民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这个基本事实不说,民法直接涉及的就是民事关系——是最直接关乎于人的法律。
但民法的起源还远不止罗马法,它可以追溯到人类早期文明的发源地之一美索不达米亚,而且罗马法肯定受到了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尤其是巴比伦法的影响,关于这一点无论是罗马法学家还是亚述学家都深信不疑。
正如一位中国学者所指出的:“以往学术界一提及古代民法,一般都会谈到古代西方,或者是希腊,或者是罗马,而对古代东方的民事规范却很少关注,甚至认为在古代东方社会根本就没有民法,或者说不存在比较系统、成熟的民法”
,实际上,“在古代东方(西亚地区),不仅存在着比较系统和成熟的民事规范,而且它比人类的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民法都要早;民法起源于古代东方,起源于古代西亚地区”
。
[106]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如下几个要素,这些要素是判断民法起源的重要标志:“这些要素包括是否存在条理比较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而较为成熟的法典(或法律文集),是否存在主张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是否存在一套比较系统的保护财产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关系等的制度,是否存在(即使在没有成文法的状态下)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商品交易能够正常进行的原则体系,以及是否存在在民事交往中为大家都普遍接受的概念术语,等等。”
[107]而且,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认为,“《汉谟拉比法典》,80%是民法,只有20%不到才是刑法”
[108]。
在论述了罗马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界定之后,菲利普·尼摩进一步指出:“由于一个人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说取决于他的所有物,因此,如果他的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有所区别而且保持这种区别,那么他的存在与其他人的存在也就有着并且保持着区别。”
[109]尼摩在这里所说的罗马法中的情形,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反映出的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形是非常相似的。
在《汉谟拉比法典》和古巴比伦的现实社会中,正是基于对财产尤其是土地等不动产的占有权以及占有方式不同,才有了阿维鲁、穆什钦努和奴隶的不同社会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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