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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古巴比伦时期的城市自治(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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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的报告尽快送到我手里!

[30]

长老会议与城市、市长一起,在政治和司法领域的地位和影响逐渐减弱。

大约到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末期,有关长老会议的活动很少见诸文献,其职能到阿比舒统治时期全面被商会所取代。

(二)公民大会

1.政治权

有关古巴比伦时期公民大会活动的材料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现有材料及现代学者的研究成果[31]为我们提供了这一时期的公民大会的如下情况。

其一,其成员由阿维鲁构成。

其二,其召开的频率很低,而且其职能可能仅限于为涉及主要公民的案子提供裁判结果。

其三,公民大会设有主席(GAL.UKKíN.NA)一人,其任期与商人头领及市长一样均为一年;其职位在萨姆苏伊鲁纳统治时期及以前,高于法官团和商人头领。

其四,其行政管理职能既对国王及中央政府负责,又对城市及其公民负责,如管理王室粮仓,管理城市内部土地的出租、出售和转让等。

其五,由于其高高在上的职位,其可能享有大量的王室土地,国王可能赋予其某种特权。

国王阿比舒有一封写给西帕尔城商会和法官的信,涉及的是公民大会主席的事情。

内容如下:

致马尔都克那西尔(Marduk-nasir)、西帕尔城的商会和法官们,阿比舒如是说。

来自西帕尔-阿姆纳努(Sippar-amnanu)及其附近地区的十六又三分之二舍客勒……四名男奴隶,属于法官瑞什沙马什(Ri?-?ama?)之子,及辛伊里巴姆(Sin-iribam)及其诸兄弟之子的财产,[……]收割都尔(Dur)的公民大会主席辛姆沙里姆(Sin-mu?alim)所租种的田地之谷物[……]及[……]。

当你们看到这块泥板之后,来自西帕尔-阿姆纳努及其邻近地区的十六又三分之二舍客勒……以及属于法官瑞什沙马什、辛伊里巴姆及其诸兄弟之子之财产的四名男奴隶,连同旅途的盘缠,[……]你们应该一并将它们送到都尔总督辛姆沙里姆所租种之田地。

他将让你们查看他租种田地中的谷物,并让他们收割并搬运之。

[32]

关于公民大会和长老会议的职权范围及其相互关系,目前的材料还无力对此进行回答。

2.司法权

在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国王既是最高行政长官,又是最高法官,但在中央政府之下,还存在有地方法院。

根据现有材料,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许多事务是在公民大会中做出决定的。

公民大会在其丧失政治权力以后很久,在司法管理中仍起着作用,一直到新巴比伦王国时期。

这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表现得非常清楚:

第5条:如果法官审理讼案,做出判决,提出正式判决书,而后来又更改其判决,则应揭发其擅改判决之罪行,科之以相当于原案中之起诉金额的十二倍罚金,该法官之席位应从审判会议(原文为pu?rum,应为“公民会议”

)中撤销,不得再置身于法官之列,出席审判。

第202条:如果一个人打了一个地位比他高的人的嘴巴,那么他应在集会中(原文为inapu?rim,应为“在公民会议中”

)被用牛皮鞭打六十下。

公民大会的法庭似乎对所有成年男子开放,例如,一则《箴言》这样写道:“不要去站在公民大会中,不要出入是非之地。

陷入纷争中命运会摧毁你;你将要作为证人为他们做证……去证明一个不属于你的案子。”

[33]在被称为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起法律判决的案子中,审理此案的便是公民大会。

这个案子以苏美尔语记载在一块泥板上,属于伊新王朝时期,时间约在公元前1890年。

案情大致如是:

三名男子——一名理发师、一名园丁和一名职业不明之人——杀死了一名神庙官员,名字叫卢伊南那(LuInanna)。

不知为什么,三名杀人犯在作案后,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死者的妻子宁达达(Nin-dada)。

奇怪的是,他的妻子对此缄口无言,并不控告三名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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