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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租借和借贷脱离了双方互利的原则,而变成纯粹剥削和压榨一方的手段时,便容易造成两极分化。
一方面,财产和金钱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并被闲置起来;另一方面,原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条件完全被剥夺,这是造成债务奴隶最可能的原因。
高利贷便是这种手段的最好体现。
高利贷和债务奴役对生产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正如经典作家所精辟地分析的那样,“一方面,高利贷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财富,对于古代的和封建的所有制,发生破坏和解体的作用。
另一方面,它又破坏和毁灭小农民和小市民的生产,总之,破坏和毁灭生产者仍然是自己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
。
高利贷虽然不改变某一社会的生产方式,却“象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
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
。
因此,“这种高利贷资本使这种生产方式陷入贫困的境地,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使生产力萎缩,同时使这种悲惨的状态永久化”
。
[77]可能正是慑于高利贷及因此造成债务奴役的这种毁灭性的后果,古代世界贤明的统治者们都采取必要的措施,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干预。
如前所述,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各历史时期法典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减免债务,实现所谓“平等”
与“公平”
,第一位立法者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法令就是针对债务和捐税进行的。
汉谟拉比在其法典中更是限制高利贷盘剥,采取种种措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使他们免受丧失劳动条件的威胁,如限制高利率的盘剥,为债务人还债大开方便之门,保护债务人对土地和田园的所有权,维护作为债务抵押的自由民之地位,减缓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自由民造成的重负,等等。
丧失劳动条件还意味着丧失人身自由,而丧失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丧失了做人的资格,丧失了人格和尊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汉谟拉比法典》中的“债务法”
也体现出了一种人本主义观念——以自由的阿维鲁公民为本的观念。
[78]
(三)债务法与经济秩序
《汉谟拉比法典》主要保护自由民尤其是其上层的利益,奴隶始终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汉谟拉比采取种种措施无疑是为了防止生产萎缩,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汉谟拉比所实行的这些措施对稳定社会生产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实效,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基本上是保持稳定的,虽然有时偏高或偏低。
偏高的情况并不多见,我们所发现的贷银最高的利率也只有25%。
而且更普遍的情况是,资金的持有者满足于较少的偿还,因此又有这样的例子:向国家借贷银钱的利息率有时允许为12%;神庙管理人员的利率要求得更少:西帕尔城的沙马什神庙通常以20%的利率出借大麦,并且几年以后,借贷银钱的利率只有116,或者至少是法定利率的13,即115。
[79]在之后的历史时期中,借贷银钱变得更加普遍。
例如,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利息率基本上与汉谟拉比时代相同,即年利率为20%,而且偿还债务的手段和方法如法律所允许,也确实是广开渠道的。
有许多关于这方面的契约或文书保存下来。
但在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出现了一个新变化,即债权人扣留人质的时间竟达10年之久,而且如果仍不能抵偿债务,可能就要被无限期地奴役下去,直到偿清债务为止。
[80]因此,这种被扣押的人质已经濒于奴隶的边缘了。
这与汉谟拉比时代只允许3年期限的人质,无论如何至第4年都予以释放,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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