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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身份和社会地位上属于穆什钦努。
第三,国有土地在总量上可能占到全部土地的一半左右,其中多数是国王通过战争征服的土地,而传统城市核心地区的土地则多数属于城市公社和个体家庭所有。
2.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主义”
生产方式
与国有土地的“租佃式”
生产方式不同,以“租赁制”
为核心的私人农业经济表现出了完全不同的性质,可以称之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雏形。
[37]前面(参见第七章)已经对私人土地的租赁制生产方式进行了论述,下面仅就判断资本主义社会性质的一些关键特点,对古巴比伦社会做扼要而有针对性的强调。
(1)租赁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租赁制是古巴比伦时期各经济领域重要的生产方式,对于《汉谟拉比法典》中所反映出的雇佣船工业务,正如前文所述,世界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在这里,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难道不就是类似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吗?”
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中,与在商业领域一样,产生了人类最早的股份公司制形式(合伙经营),亚述学家把这种租种土地的形式直接就称为“公司制”
。
[38]马克思把“股份公司”
称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最新形式之一”
,指出“它还是在资产阶级社会初期就以拥有特权和垄断权的大商业公司的形式出现”
。
[39]古巴比伦时期还产生了人类社会最早的职业经理人,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股权激励形式。
这些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管理形式。
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经营者或租地农场主与14世纪下半叶以后英国租地农场主的发展状况有些类似,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近代租地农场主的前辈。
(2)获取剩余价值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
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大秘密和唯一目的就在于榨取“剩余价值”
,这一点在古巴比伦私人农业经济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
首先,土地所有者享有地租,享有土地经营者即租地农场主提供的地租。
这一点与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并无不同。
古巴比伦时期的地租,往往因田地的位置不同、田地的土质不同,以及已开垦的熟地和未开垦的荒地的不同等因素,而表现出租金高低的不同[40],从而具有与级差地租相似的特性。
其次,作为土地经营者或租地农场主,他们的收入就更加明确,即肯定是而且只能是经营土地而产生的“剩余价值”
。
“剩余价值”
是他们经营土地的唯一目的,为此他们甚至都不关心土地里生长的是什么庄稼,他们关心的只是如何把它们转化成货币,而且是转化成最大化的货币。
此外他们所关心的就只剩一件事,那就是在把收获物最大限度地转化成货币的同时,追求付出成本或费用的最小化。
(3)劳动力成为商品
劳动成为商品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就已经存在,但劳动力成为商品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特征,也是使之区别于资本主义以前诸社会形态的重要特征。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是: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开发场所,作为对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投资来经营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
[41]我们看到,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领域里,资本、雇佣劳动和租地农场主一样都不少,雇佣劳动是随着农业资本和租地农场主的出现而出现的,这一点与马克思所给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
是相符合、相一致的。
马克思在历史地考察和分析货币变成资本、劳动变成雇佣劳动时,总结了四个基本条件,这四个基本条件在古巴比伦时期的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中都已出现和存在着。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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