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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限于女方即妻子,男方即丈夫同样被追究“过错”
;其二,在“过错”
对等的情况下,即对方犯有过错的情况下,妻子与丈夫享有同等的离婚权;其三,在同样“过错”
的情况下,对女方的处罚较之对男方的处罚要重得多;其四,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犯有过错,法律都不强行离婚,对方都有自由的选择权。
顺便说一句,即使在第141条中丈夫主动提出离婚,也不被视为主动解约的行为,因为是妻子“故意闹离婚”
在先。
三、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关系
《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婚前婚后的债务关系处理,以及妻子的独立继承权等问题的具体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达到了现代立法的水平。
第150条:如果一个人以田园房屋或其他[动]产赠与其妻,而给他以盖章之文约,则其夫死后,其子女不得对她起诉,作任何请求;母亲得将其身后之物授予其所钟爱之子,唯不得以之授予其兄弟。
第151条:如果居于一人之家之妇,为使其夫之债权人不至于将她扣押,曾与其夫立约,使之给她以有关文书,则此人于娶妇前倘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扣押其妻。
与此相同,倘此妇入于夫家前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亦不得扣押其夫。
第152条:如果在此妇入于一个人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负责。
[32]
在这里我们看到,尽管《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财产继承的条文规定了财产继承关系、范围顺序和份额,但丈夫可以与妻子订立特别的赠予和继承契约,从另一方面也就是说,妻子有享受婚内特别赠予和继承的权利,只是为保证她接受赠予的这部分财产不“外流”
,她死后这部分遗产只能由其孩子继承,而不能留给她的兄弟们。
《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被契约文献所证实。
在一份契约[33]中,一位丈夫赠给了他的妻子几名奴隶。
在她活着的时候,她可以享受奴隶们的服务,但她死后,奴隶们将属于她的孩子们。
她丈夫对神宣誓,将不更改协议。
另外,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在结婚前所负之债务,只能由他们各自负责,对方没有连带责任;只有在结婚之后他们所负之债务,才由他们共同负责。
巴比伦人三四千年前所确立的这种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一直流传到现代社会,成为现代文明社会中有关财产法的一部分。
在财产继承方面,基本原则是父亲死后留下的财产由其所有子女,包括与后妻所生之子、与女奴所生之子(第170~171条)和收养之子(第190~191条)继承,父亲不可随意剥夺某子的继承权,但可以在法官确认某子犯有重大罪过时,剥夺其继承权(第168~169条)。
妻子结婚时带到夫家的嫁妆同样由其所有子女,包括与后夫所生之子女继承(第173条)。
由此可见,所有子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没有先后贵贱之分。
但父亲生前可以将一份财产赠予其所爱之子(第165条),如果有子未娶妻,则要留给孩子一份财产,作为其日后结婚的聘金(第166条)。
除此之外,他们在其父死后分财产时仍可获得与其他诸子相同的份额。
女儿的继承份额则相当于其嫁妆的数量。
此外,丈夫死后要留给妻子赡养费,否则,妻子应取回嫁妆,并继承一份财产,子女不得虐待她(第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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