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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谟拉比法典》和古巴比伦时期的婚姻契约文献中可以看出,在商品经济的社会中,婚姻契约与一般的商业契约并无本质上的不同,正如学者们所云:“古巴比伦人采用类似商人处理违约问题的办法来处理悔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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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除婚约与夫妻双方权利
对于解除婚约——离婚的处罚,不仅表现出了对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和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处罚轻重的不同,还体现出了处罚方式等方面的不同。
《汉谟拉比法典》对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的规定如下:
第137条:如果一个人决定与为他生有孩子的淑吉图[27]或为他得到孩子的纳第图女祭司离婚,那么他应归还她的嫁妆,并给她田园财物的一半,以便她哺养她的孩子。
待孩子大了以后,他们应给她相当于一个继承人的一份遗产。
她所喜爱的丈夫可娶她。
第138条:如果一个人要与没给他生孩子的原配妻子离婚,他应给她相当于她的聘金价值的银子,并全数偿还从她父亲家带来的嫁妆,这样他就可以与她离婚。
第139条:如果当初没有聘金,那么他应给她一明那银子作为离婚费。
第140条:如果他是穆什钦努,那么他应给她三分之一明那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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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几条法律,我们可以读出这样一些信息,或者说做出这样一些判断。
其一,在古巴比伦社会,男子享有完全的离婚自由权,不管夫妻双方是生有孩子还是没有孩子,男方离婚都不受限制。
其二,在有孩子和没有孩子的情况下,对财产的处置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但在两种情况下都体现出了法律对孩子和妻子的“后续”
生活的必要保障。
其三,这里含蓄地引入了“过错”
的概念,即第138~140条中妻子“没给他生孩子”
。
在人类社会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直到20世纪的现代社会,在一些“文明”
社会中仍把没生孩子视为妻子的最大“罪过”
。
在这种存在明显“过错”
的情况下,古巴比伦的妻子受到的最大惩罚也就是“离婚”
或“被休”
,但也不是无条件地或无保障地“被离婚”
或“被休”
,她还是能够得到一些财产补偿。
其四,对于丈夫而言,无论妻子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
,即是否为其生有孩子,只要他主动提出离婚,虽然一方面他没有遭到处罚,这也是他享有离婚权的重要表现,但另一方面,他却要遭受财产损失。
在第137条妻子不存在“过错”
即为他生有孩子的情况下,丈夫主动提出离婚,他退还嫁妆是正常的,因为在古巴比伦社会,带到夫家的嫁妆从来就被视为是女方的财产;妻子和孩子享有其财产的继承权,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正常继承权利,算不上是对丈夫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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