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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商业资本多半来自私人或民间。
[188]一般的借贷契约都有5~6位证人,并有证人的印章。
[189]虽然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指出私人文书和管理文书都有可能出现证人[190],但学界一般认为,证人的出现是私人之间订立文书的标志。
[191]需要指出的是,提供“贷款资本”
的债权人多半是商人塔木卡,这不仅因为从事借贷活动是商人塔木卡最经常的活动内容之一,更主要的是因为我们发现许多塔木卡向别人提供合伙做生意的资金。
[192]此外,富有的神庙祭司和女祭司纳第图也从事借贷或高利贷业务;文献资料还显示,城市长官也资助城市间的贸易。
[193]
其三,民间出现了许多专营某种商品的大商人,如乌尔的大锡商南那伊里什和西帕尔的大锡商卢宁尼亚那。
[194]其中较著名者之一是里姆辛统治时期的大铜商埃亚纳西尔。
乌尔的许多商人贷款或货物给他,让他在底尔蒙(今巴林)购铜。
从材料看他可能是个私人大批发商。
因为其“资本”
来自私人(参见UETV6,7和55),很难想象王室代理商靠私人提供者借贷;他要向国家缴税(UETV81);他还要向债主交抵押品,债主有时会抱怨甚至威胁他(UETV6,7和81);他有时可能还与别人合伙。
[195]W.F.列曼斯在承认埃亚纳西尔从私人手里获得出口商品和资金的同时,又认为他可能(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也为王室服务。
[196]起初,I.M.贾可诺夫一方面承认埃亚纳西尔的大部分生意,特别是贩铜生意是私人性质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他可能是皇家商人。
[197]但后来他改变了看法,认为埃亚纳西尔“是在以前的王室分配制毁灭之后起家的独立私商”
[198]。
他还考证出与埃亚纳西尔有业务往来的某个伊里伊丁那姆是某一商人家庭中的五兄弟之一。
[199]W.F.列曼斯和I.M.贾可诺夫的早期疑问主要起因于乌尔出土的文书中提到他向王室交纳18塔兰特铜之事。
其实这个根据是靠不住的,因为正如A.L.奥本海姆(A.L.Oppenheim)指出的那样,这些铜是作为税收上缴国家的。
[200]如果这个结论正确的话,如同我们在前面对商人纳税所分析的那样,它恰好表明了埃亚纳西尔及所从事贸易的私人性。
王室也可能经营商业贸易,有些塔木卡也可能与王室的贸易有关系。
例如,在一封书信[201]中,我们发现商人头领可能负责组织官方的商业活动,但商人头领同时还经营私人商业。
[202]我们还发现有位塔木卡经商的资金来自政府管理机构。
[203]但就目前而言,这样的材料太少了,可以说微乎其微。
不仅如此,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可能有少数商人参与政府贸易,但绝不意味着他们仅仅是王室代理人。
因为材料表明,“政府经济中雇用了许多私人,他们除为政府经商外自己还独立经商”
[204]。
这与努济(Nuzi)地区(靠近两河流域北部的边缘)的商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努济的王室代理商在代理王室经营商业期间,使用王室提供的资金,他们没有多少行动自由,每次经商归来之后,塔木卡要到行政机构结账,他们所购之物必须如数上缴王室。
不仅如此,他们还必须把所购商品的价格带来作为结账的依据。
王室几乎控制着每位商人的账目,在每次商业冒险之后似乎都要对每位商人的账目进行修正,登记盈余或亏空。”
[205]他们从王室领取固定的工资。
[206]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发现古巴比伦的商人处于如此的境遇和地位。
三、人类最早的合资公司形式
古巴比伦时期商业经济最有趣的现象之一,便是出现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合资公司形式——合伙经营。
这不仅可以从《汉谟拉比法典》中看出,《汉谟拉比法典》还为阿维鲁公民合伙经营生意提供了法律保护。
第99条:如果一个人以银钱与另一人合伙,那么他们应当在神面前均分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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