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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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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塔木卡是古巴比伦时期的“大资本家”

,他们依靠经商积累起来的财富不断被作为资本投资到各个经济领域。

在私人农业经济领域,他们的“资本”

以两种形式发挥着作用:其一,作为“银行家”

向土地经营者和耕种者提供贷款;其二,他们直接投资于土地,直接从事土地经营活动。

作为“高利贷者”

的商人塔木卡,其在农业领域中的“高利贷”

活动,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第49条:如果一个人向塔木卡借了银子,交给了塔木卡一块耕作过的大麦或芝麻田,对他说:“你种这田,产的大麦或芝麻你收割,你拿走。”

如果[塔木卡之]雇农在田里种了大麦或芝麻,收获时田里产的大麦或芝麻仍归田主拿走,再由田主付给塔木卡大麦[或芝麻[171]],作为偿还他从塔木卡那里借的本银和利息以及种地的费用。

第50条:如果他给的田里已经种上了大麦或芝麻,田中所产的大麦或芝麻,也仅由田主取之,而以银偿还塔木卡本息。

第51条:如果他没有银钱可还,他应根据王家规定之比率,还给塔木卡相当于他向塔木卡借的银子与利息价值的大麦或芝麻。

第66条:如果一个人向塔木卡借了银钱,他的塔木卡催他还债,而他无物可给,(因此)他把他的已(开始)结枣的果园交给塔木卡,并对他说:“取园中全部之椰枣,以还你之银”

,则塔木卡不得同意。

果园里的椰枣仅应归田中收取,然后他(再)根据他的合同偿还塔木卡的银子和利息,果园中剩余的椰枣应归园主。

[172]

在古巴比伦时期,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生息资本)绝不仅仅是以“高利贷”

的形式渗透到私人农业经济领域,商人塔木卡还直接投资和经营土地,也就是说,他们把自己的商业资本直接转化为生产资本,转化为以生产剩余价值为最终目的的生产资本。

如果说在高利贷资本(生息资本)的条件下,“农民本身是自己的主人,他的生产方式是自主的独立小农的传统生产方式”

[173]的话,那么在商业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即商人塔木卡直接投资和经营土地的形式下,则体现的完全是新型的生产方式。

虽然我们从《汉谟拉比法典》中较少能获得纳第图女祭司从事信贷和投资土地活动的信息,不过正如我们前文中所看到的,现有的古巴比伦经济文献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补充。

纳第图女祭司以及其他神职人员成为投资土地的“资本家”

的另一群体,换句话说,她(他)们成为农业资本的另一重要来源。

可以肯定,她(他)们投资土地的原始资本来自她(他)们所从事的神圣事业,这种神圣事业是上至君王、下至百姓的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因此其收入是不言而喻的。

她(他)们依据自己从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祭司产业”

获取几乎无成本的巨额利润,再把这些利润转化成为资本投资到土地上,投资到农业经济领域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根据现有材料我们可以说,商人塔木卡不止满足于自己的本行商业领域,他们的足迹遍及一切可以赚钱的经济领域,遍及一切他们手中握有的货币可以大显神威的经济领域;而纳第图女祭司仅投资于农业一项,就创建了属于自己的,用自己的名字命名的私属垄断领域——“纳第图女祭司的易堡”

古巴比伦时期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还来自政府官员,如市长、公民大会主席、法官、书吏、高级军官,以及牧羊人等群体,他们的共同身份特征就是,他们都属于“非农业人口”

,因此他们的资本对于农业而言,都属于产业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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