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狂风中文网】地址:https://www.kfzw.net
[165]
《汉谟拉比法典》还对雇佣劳动力的“工作纪律”
,以及违犯各项“工作纪律”
应给予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上的规范:
第253条:如果一个人雇佣另一个人照料他的田地,把种子、饲料预支给他,把牛交给他,与他定下契约耕种田地,如果那人偷窃种子或饲料,并在他手中破获,那么应砍掉他的手。
第254条:如果他拿了种子、饲料,却使牛挨饿,那么他应赔偿他收到的大麦的两倍。
第255条:如果他把人家的牛出租或偷窃种子,结果田里没长庄稼,那么应证实那人(有罪),收获时每一布尔田他应交付60古尔大麦。
第256条:如果他不能做到,那么应在那田里用牛拖他几个来回。
[166]
在古巴比伦时期,载有私人农业经济领域里的雇佣劳动力的经济文献,可谓比比皆是,与《汉谟拉比法典》形成了呼应。
例如,一份属于阿米萨杜卡统治第12年或第15年的文献资料,内容是前文我们提到的那位“职业经理人”
伯利加图姆经营土地的账单[167],上面列举了他耕种土地所需要的农业工人的类型和数量:
8人负责耕地,
3位簸扬者,
2人负责为灌溉沟渠筑堤,
2人负责在播种之前捡拾土块,
10人负责驱赶鸟群,
36名园丁即6人在6天里备土,
16名园丁即4人在4天里松土,
40名园丁即5人在8天里第三次犁地。
在保存下来的古巴比伦经济文献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私人农业经济领域的雇佣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中雇佣术语的表达形式,这些合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阿卡德语动词igur(苏美尔语为in.?un)所确定的形式,意为“他雇用了”
;另一类是由苏美尔语?uba.an.ti所确定的形式,意为“他收到了”
。
[168]通常情况下,第一类合同是涉及土地耕种全过程的雇佣劳动合同,而第二类合同除极少数例子外,一般是收割季节的雇佣劳动合同。
在第一类即土地耕种劳动合同下,雇佣劳动的时间少则10天,多至2年,但工资的支付周期通常是1个月或者1年。
只有在王室经济文献中,才发现有王室雇佣劳动按日计酬的例子。
[169]工资的支付,通常采用银钱支付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实物支付的形式,但采取实物支付的形式时,必须经雇主和雇工双方同意,也就是说雇主不具有单方面的权力来确定工资的支付形式。
即使是双方同意采取实物工资的形式,具体用于支付工资的物品也还需经双方认可,通常这类具有支付功能的商品包括大麦、油和羊毛等。
雇佣劳动是与租赁制的经营方式相适应和相一致的,它几乎存在于古巴比伦时期的一切经济领域和一切行业,包括王室和神庙等机构经济领域和私人经济领域。
从文献材料中可以看出,王室经济和神庙经济中也雇用了大量的劳动力,尤其是在以耕种土地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中。
其中享有特殊地位的是纳贡人,《汉谟拉比法典》中明确规定,他们与王室义务相连的田园房屋不得继承、转让和随意买卖(第37~38条),因为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不在他们自己手中,而属于王室,他们因为王室提供服务而享有王室份地。
根据文献资料判断,纳贡人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耕种王室的土地。
[170]
四、农业资本的形成与来源
与古巴比伦时期“资本家”
的身份相一致的是,这一时期私人农业经济的资本也不是来自农业生产领域,而是来自农业以外的其他领域。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