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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和祭司税也是按年度以银钱的货币税方式征收,也可以分期付款。
负责征收商人和祭司税的税务官似乎不太固定,因为文献中显示参与征收此种税的人员很多。
来自西帕尔城的材料还显示,在该城征收上来的商人和祭司税,有一部分用于为派驻在西帕尔城的王室官员和军事书记官提供生活保障。
此外,还有很多种税,诸如土地租种税(miksu-tax)和占卜税或另一种土地税(mu?tabiltualim,因材料稀少无法确定)等。
(二)税赋的征收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美索不达米亚国家机器的运转同样也离不开税收。
以古巴比伦时期为例,税收的种类众多,负责和参与征税的人员和官员也同样非常众多。
这种情况似乎说明,“国王可以随时随地派人下去征税,没有人成功地建立起有序、高效的税收体系”
[40]。
虽然众多的个人和官员负责和参与到国家税收工作中来,但也有一些官员是比较常见的,如马基苏(makisu,或者ZAG.HAGIR)、穆沙迪努姆(mu?addinum)和商会以及商人首领等。
在汉谟拉比统治早期的文献中,马基苏负责沙马什神庙的开销,很多物品都归属在他的名下,很多从私人手中征收上来的大麦等实物税都是由马基苏负责征收的。
马基苏可能是地方的税务官,而不是中央政府从巴比伦派出的税务官。
相比之下,穆沙迪努姆负责征收很多特定的税,他很可能是中央政府从巴比伦派往各地征收亏欠王室的税收的。
因此,也有学者主张,“穆沙迪努姆不是一个专门的官职,而是临时受到差遣之人,负责在特殊情况下,由王室以税务官的身份派出去督税”
[41]。
从材料中我们发现,塔木卡,尤其是商人头领及其领导下的商会,根据国王的文件负责为王室征收和运送实物税及贡赋,并负责贮存和再分配,即管理国家粮仓。
[42]例如,汉谟拉比和萨姆苏伊鲁那统治时期,拉尔萨地区的商人头领森普辛及在他领导下的商会负责为王室征税。
[43]具体的征收和运送任务由商会成员塔木卡执行。
例如,森普辛手下的一位头领从一位官员那里收到大蒜[44],乌尔城的商人头领辛木什塔尔手下的一位头领征收鱼银等[45]。
有材料表明这类头领就是塔木卡。
[46]因此,塔木卡和商人头领享有王室份地。
众所周知,古巴比伦时期的王室土地除王室成员直接享用外,王室还把它出租或作为供养田分给为王室服役的人员。
塔木卡就属于拥有供养田并对王室负有某种义务之人。
《汉谟拉比法典》第40条规定:纳第图女祭司、塔木卡及其他负有类似义务之人可出售其田园房屋,买者必须同时承担其与田园房屋有关之义务。
古巴比伦时期的文献资料表明,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所收之税赋有些是比尔吐(biltum)土地税或田租,有些则可能是伊尔库(ilkum)土地税。
大神庙的土地税可能由国王自己控制。
商会、商人头领和商人塔木卡负责和参与王室的税收工作,除了因商会扮演着最高行政机关(古巴比伦王国后期)的角色外,还与他们的职业或行业有着直接的关系,即他们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具有将物品或实物转化为货币的便利条件,而国家从各行省征收上来的税收多半为实物税,所以商会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王室在税收工作方面最好的服务伙伴,也因此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便扮演了国家税务官的角色。
因此,有人把他们称为“对某种商品拥有国家垄断权的‘财政官员’[47]或‘技术性官员’”
[48]。
然而,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在收税的过程中,或者说在进而帮助国家把实物税转化成货币银两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等价交换,而是享有“差价”
的利益。
换句话说,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在为王室提供税收“服务”
的同时,从中是有利可图的。
对于国家来说,这是税收的过程,但对于商人塔木卡和商人头领来说,这同时也是一个商贸或做生意的过程。
[49]
我们拥有商人塔木卡伊波尼阿姆鲁姆(Ibni-Amurrum)的一些材料(TCL1013;TCL11208;TCL11199;TCL11194-195)[50],他是某一商人家庭的第四代子孙。
[51]从材料中我们看到,塔木卡负责征收实物税并把它们兑换成银两上缴国家。
事实上,在征税过程中,塔木卡不仅仅是为王室或国家服务,他们自己也有利可图。
如我们所见,商会成员以国家规定产品价格的13(可能系国家收购价)从纳税人手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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