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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九(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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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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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状二

【论捕贼行赏表】

(《宪宗纪》:元和十年六月癸卯,镇州节度使王承宗,遣盗夜伏于靖安坊,刺杀宰相武元衡,死之。

又遣盗于通化坊,刺御史中丞裴度,伤首而免。

京城大骇。

武元衡死数日,未获贼。

兵部侍郎许孟容请见,奏曰:“岂有国相横尸路隅,而不能擒贼?”

因洒泣极言,乃诏京城诸道,能捕贼者,赏钱万贯,仍与五品官。

至是获贼,而未即加赏,此公所以以状论列其号令之不信也。

臣愈言:臣伏见六月八日敕,以狂贼伤害宰臣,擒捕未获,陛下悲伤震悼,形于寝食,特降诏书,明立条格,云有能捉获贼者,赐钱万贯,仍加超授。

今下手贼等,四分之内,已得其三,(一作二。

)其余两人,盖不足计。

根寻踪迹,知自承宗,再降明诏,绝其朝请。

又与王士则、士平等官。

(士则、士平,皆王武俊之子。

张晏等诛,士平为左金吾卫大将军。

士则、士平,或作士平、士则。

)八日之制,无不行者,独有赏钱,(独上或有内字。

)尚未赐给,群情疑惑,未测圣心。

闻初载钱置市之日,市中观者,日数万人,巡绕瞻视,咨嗟叹息,既去复来,以至日暮。

百姓小人,重财轻义,不能深达事体,但见不给其赏,便以为朝廷爱惜此钱,不守言信。

自近传远,无由辩明。

且出赏所以求贼,今贼已诛斩,若无人捉获,国家何因得此贼而正刑法也?(因,或作由。

法,一作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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