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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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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状二
【论捕贼行赏表】
(《宪宗纪》:元和十年六月癸卯,镇州节度使王承宗,遣盗夜伏于靖安坊,刺杀宰相武元衡,死之。
又遣盗于通化坊,刺御史中丞裴度,伤首而免。
京城大骇。
武元衡死数日,未获贼。
兵部侍郎许孟容请见,奏曰:“岂有国相横尸路隅,而不能擒贼?”
因洒泣极言,乃诏京城诸道,能捕贼者,赏钱万贯,仍与五品官。
至是获贼,而未即加赏,此公所以以状论列其号令之不信也。
)
臣愈言:臣伏见六月八日敕,以狂贼伤害宰臣,擒捕未获,陛下悲伤震悼,形于寝食,特降诏书,明立条格,云有能捉获贼者,赐钱万贯,仍加超授。
今下手贼等,四分之内,已得其三,(一作二。
)其余两人,盖不足计。
根寻踪迹,知自承宗,再降明诏,绝其朝请。
又与王士则、士平等官。
(士则、士平,皆王武俊之子。
张晏等诛,士平为左金吾卫大将军。
士则、士平,或作士平、士则。
)八日之制,无不行者,独有赏钱,(独上或有内字。
)尚未赐给,群情疑惑,未测圣心。
闻初载钱置市之日,市中观者,日数万人,巡绕瞻视,咨嗟叹息,既去复来,以至日暮。
百姓小人,重财轻义,不能深达事体,但见不给其赏,便以为朝廷爱惜此钱,不守言信。
自近传远,无由辩明。
且出赏所以求贼,今贼已诛斩,若无人捉获,国家何因得此贼而正刑法也?(因,或作由。
法,一作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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