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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
(一无而字。
)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将,或作特。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
(杀下或无者字。
)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
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所诛,(为官下或有吏字。
)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
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石议奏闻。
(或无有字。
申或作“由下”
二字。
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当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详之。
)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或无律字。
)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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