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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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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阙文也。

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

(一无而字。

)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

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

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将,或作特。

)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

此百姓之相仇者也。

《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

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

(杀下或无者字。

)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

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

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所诛,(为官下或有吏字。

)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

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石议奏闻。

(或无有字。

申或作“由下”

二字。

今按:此合有由字,但下字当作申,又或是上字耳,更详之。

)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或无律字。

)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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