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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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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本此状首云:“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人,自投县请罪。
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
宁失不经,特从减死。
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云云。”
公于时未为史官也,此后人以史文增入,阁本,旧本皆无之。
事之首末,已具载本篇。
《旧史》书于《宪宗纪》、《刑法志》,《新史》书于《孝友张琹传》。
按《新史》所书,自太宗时至是,复仇者凡七人,原之者三,不原者四,梁悦其一也。
大抵杀人者死,有国常典,而贷死者,出于一时之特敕。
公此议欲令凡事发,具其事下尚书石议,酌宜而行,礼刑两不失矣。
)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奉一作睹。
“)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
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
(端上或有大字。
)有此异同,必资论辩。
宜令都石议闻奏者。”
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公羊传》定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
)见于《礼记》,(《记·檀弓》: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又见《周官》,(《周官·调人》:“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
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无下或有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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