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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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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曾大力提倡发展“龙头企业”

和“订单农业”

,试图以此来解决包产到户后农副产品的销售问题。

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抓住问题症结。

首先,这种做法技术上不可行。

2002年,我国从事农、林、牧、副、渔、养的有6.6亿多人,1.5亿个家庭。

如果这么多农户直接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技术上根本不可行。

如果以乡政府或行政村的名义签合同,虽然不再那么复杂,可是即使一个行政村内的农产品也是多种多样,技术上仍然实现不了。

更何况,这种做法无法区分、明确合同责任,没有农民委托,或者无法真正反映千差万别的各种委托意愿。

更不用说,无论乡政府还是行政村,都不是签订经济合同的主体,所签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其次,龙头企业也是企业,它不可能给农民任何恩赐。

龙头企业也是企业,也要赚钱。

龙头企业要包销农民生产的产品,首先得考虑自己能否赢利。

出于自身利益和风险的考虑,它必定会拼命压低价格。

这样,农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证。

新华社2001年的一篇内部报导《农业结构调整调出“千元现象”

》透露说,某龙头企业的农副产品收购价,居然不到国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110。

更多的情形是,当市场风险增大、无利可图时,龙头企业纷纷利用各种借口毁约开溜。

资料表明,70%以上的坑农事件都是这类所谓龙头企业的所作所为,农民根本无法与它们抗争。

最后,这种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

市场法则要求合作和交易双方地位对等、互惠互利。

可是许多龙头企业把自己当作“钦差大臣”

(因为这是政府倡导和鼓励的)和“救世主”

(公开宣称如果没有他们,你的产品就卖不出去),根本无视农民的基本利益。

由此可见,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虽然合理,可实质上根本没有改变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最弱势的群体地位。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根本见不到龙头企业影子。

因为农民只要成立了农业合作社,国家就得根据国际通行规则,给予这些非营利性经济组织的合作社以免税待遇,除此以外还有种种优惠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大的龙头企业都不是农业合作社的竞争对手。

可喜的是,中共中央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这个问题。

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不但破天荒地根本没有提到龙头企业问题,而且还提出了“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的要求。

这表明,和谐经济下的三农问题真的有望逐步解决了。

1 张五常:《三农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大量进口农产品》,2004年12月11日国际先驱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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