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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政府把WTO规则允许的占农业总产值8.5%的政府补助,用足、用完,也不过再增加1200多亿元人民币,平摊到8亿多农民身上,每人不到150元,仅占2004年农民人均收入的5%!
再说了,任何城市反哺、政府补贴、减免税收、精简乡镇机构和供养人员数量以减轻农民负担等措施,把过去从农民身上剥夺的属于农民的经济权益返回给农民,都只不过是一种输血、补偿、归还,要解决三农问题、和谐农村经济,关键的还在于加强造血功能。
农业合作社能够克服小农经济弊端
在我国,土地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虽然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可是却仍然无法摆脱小农经济的固有弊端。
少量生产资料、极少剩余农产品,使得他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摇摆不定,随时有被淹没的危险。
千丝万缕如果不拧成一股绳,农民在农副产品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就无法避免经常被政府、企事业团体及其他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组建起来的法人组织的层层盘剥和伤害。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10项政策》,明确提出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这里的农村合作制,实际上就是指农业经济合作社,这种提法不过是为了更适合大家的心理接受能力。
不过,此时此刻由于我国正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成立合作社并不具备条件。
及至到后来,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国家改革重点放到了城市,这一政策也就不了了之。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人们的心目中,过去所搞的农村合作社并不成功。
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农民自发成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发展到后来,在“三面红旗”
指引下,改造成了“半政治化、半军事化、政社合一”
的人民公社,实际上只剩下了合作社的外衣。
它既是经济实体(土地和生产资料都归它所有,生产什么由它决定),又是政治实体(它是一级政府,具有政府所有职能),甚至还是军事实体(具有民兵编制,有武器装备),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生产好坏都与农民无关,彻底破坏了合作社的应有形象。
农业合作社是国际惯例
从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市场经济国家,只要是农业现代化或正在现代化的国家,没有哪个国家的农业不实行合作经济。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次代表大会将合作社原则修订为7项,即: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
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最关键。
调查表明,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已经普及到了第一产业(农业)的所有领域,包括种子、化肥、薄膜、农药、农具、农机、燃料等生产资料。
粮食、水果、蔬菜、牲畜及其副产品等农林牧副渔各个行业的产品,都是通过合作社来进行储存、加工、销售和出口的。
1985年的资料表明,美国的农业合作社负担了23%的谷物、大豆和棉花,78%的牛奶和奶制品销售份额,向农户供应的种子、饲料、肥料、农药、石油制品分别达到75%、76%、44%、29%、44%。
日本的农协组合在农用物资供应和农副产品销售中所占比重更大。
农业合作社就是公司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对于第一产业农业来说,就应该是农业合作社。
从世界范围看,国际经济一体化是世界各国生产力超越本国需求的必然结果,我国加入WTO后也应如此。
成立农业合作社,农民得以有条件以“航模”
形式,在更大的国内、国际舞台上施展拳脚。
也就是说,农业合作社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后,有实力进入国际市场,这种发展势头非常强劲。
例如在丹麦,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合作社的农副产品出口就占全国农副产品出口总额的75%以上,在市场化程度更高的今天,这个比率也在增长!
这个数据表明,丹麦的农副产品出口基本上是由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搞的,而不是那些所谓的龙头公司或经销商。
龙头企业靠不得
目前有一种普遍观点认为,龙头企业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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