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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可以免除,追究他故杀的刑事责任。
所以王安石认为,阿云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谋是因,杀是果,阿云既然自首了,安律应当免除她“谋”
的罪名,只追究“杀”
,也就是所谓“故杀”
的后果。
在宋朝刑法中,谋杀最重,无论是否得手,都以死刑判罚;但故杀则要看导致了什么程度的结果。
阿云激情杀人,韦大没有性命危险,而是伤了一根手指,那么阿云则罪不至死。
于是两边的争议点又变成了:谋杀的“谋”
和“杀”
到底能不能分开?究竟适不适用于自首可减免谋杀而只追究故杀。
04
若是放在现代刑法中,阿云杀害韦大未遂,造成伤情较小,又有自首情节,在法律中很容易找到相应的法条对其进行判决。
但一千年前的《宋刑统》,尽管已经是当时最先进、最具人文精神的司法律典,但仍有诸多漏洞。
在《宋刑统》中,谋杀和已伤是两个条例,谋杀可以自首,但已伤没有自首从宽的规定。
王安石从“谋杀”
条款出发,得出的是自首可以减刑的结论;司马光从“已伤”
条款出发,因此阿云根本不具备什么自首减刑的可能性。
王安石想要“疑罪从轻”
,司马光坚持“除恶务尽”
,两个人看似在讨论同一个案件,但实际上并不在一个平面,自然是得不出任何结论。
宋连拿到这场辩论的详细会议记录的时候,脑子里嗡嗡嗡的。
在他看来,这场官司完全属于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他有心提出更接近现代司法观念的改革方针,但盲目地跨越近千年的社会演变,强行套上现代司法程序,显然伤害性更大。
况且,在如今的变法狂潮之下,莫说是宋连,就是傅濂也难以提出什么意见。
随意的一句话很可能就变成了党派之争的靶子和工具。
宋连翻了一遍会议记录,发现厚厚一沓,几乎每一页都有皇帝的批注,看起来更像是赵顼的碎碎念。
“善。
此为论法之本。
若婚姻不存,则‘恶逆’无从谈起。
二卿于此,所见略同,甚慰朕心。”
(总算能讲讲道理了,顼顼开心.gif)
“司马卿所言,乃老成之见。
然则,‘恐吓’与‘拷问’,其间分别,当如何界定?县尉未用刑具,仅以言语相逼,若此亦算‘拷问’,则天下狱吏,将无从问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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