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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卿:“五行相克,火生土,土克火。”
……
宋连:“天降大雨又是怎么回事,你新学的本事?”
李士卿摆手,“我有每日夜观天象的习惯,昨夜虽月朗星稀,但有如丝如雾般水汽正在形聚,今日必有大雨。
想必这些‘教徒’并不懂得观天,否则不会选在今日。”
所以说,养成看天气预报的好习惯是多么的重要!
03
阿云案还在朝堂激烈争论。
现在关于这个案子的走向,关系到的已经远远不是阿云个人的命运了。
鉴于各方都讨论不出个所以然,赵顼只好启用“两制杂议”
:由翰林院和中书舍人院派出代表来讨论。
而这两方派出的代表,也的确算是十分重量级的人物:司马光与王安石。
两人调阅了阿云案的所有卷宗,以及许遵的抗议书、三方司法机构审核意见,两个人先达成了一个统一意见:阿云在服丧期间“被结婚”
,属于无效婚姻,因此不能说她“恶逆”
。
但在其他几个问题上,两个人则持有完全不同的意见。
首先,阿云这到底算不算“自首”
。
司马光的立场是:阿云最初没想过坦白,是因为官府要拷问她,她害怕了才抖出来,这不能算自首。
但王安石认为:县尉吓唬了她一下她就招认了,这时候案子还在侦查阶段,属于“走访问询”
,还没到“审讯”
环节,既然不是在司法程序中招认的,就应该算“自首”
。
由此又展开了第二个问题的激烈讨论:阿云到底是谋杀,还是激情杀人?
司马光认为,韦大长得丑陋又不是违法犯罪,阿云因为这个理由伤人本就站不住脚,何况她是带着刀,专门跑到田间地头,趁着人家睡觉的时候有计划的潜入进行砍杀,这不妥妥谋杀吗?
但王安石又有不同看法,他支持许遵用“故杀”
界定阿云的行为,并用盗窃来打了比方:
假设张三去李四家偷盗,只为谋财没想要害命,但过程中被李四发现,情急之下张三失手打死了李四,这叫“故杀”
。
按照《宋刑统》,这种情况下,张三触发了两项罪名:首先是盗窃罪,其次是故杀伤罪。
盗窃罪是张三故杀伤李四的“所因之罪”
。
如果这时候张三主动自首,那么按照《宋刑统》规定,张三的“所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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