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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
清心正身,佐时匡主;名不动心,利不动志。
公正。
理官事则不营私家,当公法则不阿亲党,举贤才则不避仇雠;处“六正”
之道,不行“六邪”
之术。
匡谏。
除君之过,矫君之失;以谏为忠,不避斧钺。
诚信。
以信忠君,以信怀下;上下通诚,信而不疑。
慎密。
保守国家机密,不漏禁中之语;非所言勿言,非所为勿为。
廉洁。
奉法以利人,不枉法以侵入;以廉平为德,不求非其所有。
良将。
有五材四艺,机智果断。
利人。
禁未作,兴农功,省徭轻赋,不夺人时,务使家给人足。
显然,其中心思想是要求臣僚成为德才兼备,忠君爱民的人物。
垂拱元年书成,“普锡具僚。”
由于此书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要求严而不苛,因而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在对官吏进行普遍教育的同时,武则天还对官制的某些环节也作了改革。
如垂拱二年(686)正月,提高地方官的身份,“初令都督、刺史并准京官带鱼。”
三年十一月,罢监军。
史载:“太后欲遣韦待价将兵击吐蕃,凤阁侍郎韦方质奏请如旧制遣御史监军,太后曰:‘古者明君遣将,阃外之事悉以委之。
比闻御史监军,军中事无大小皆须承禀。
以下制上,非令典也;且何以责其功!’遂罢之。”
其四,加强法制。
武则天辅佐高宗几十年,深知法制的重要。
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垂拱元年,即派人重新删定律令格式。
所谓律令格式,乃是唐王朝的法律文书的形式。
简单些说,“律”
是国家的法律条文,“令”
是关于尊卑贵贱及国家制度的规定,“格”
是皇帝下达的有关百官日常行事的敕令,“式”
是有关国家行政法规的各种章程。
高宗即位之初,律令格式已大体齐备,而以律的成就最为显著。
自永徽至垂拱,已历三十余年,律令,特别是格式已有了重定的必要。
因此,武则天在广开言路的同时,命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袁智弘等十余人重新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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