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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维1994)
“二重证据法”
的提出与运用,对中国现代历史学与考古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却颇不一致。
李济指出:“这一时期,王氏所指的‘地下材料’,仍以有文字者为限。”
(李济1968)《古史新证》中列举的地下材料,的确限于甲骨文与金文。
所以“二重证据法”
的本来意义应理解为以出土文字资料与传世文献互证为特征的研究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互证的两方均为文字材料,这是“二重证据法”
的本质特征,也是前述由甲骨文和《史记·殷本纪》的互证确认商王系的关键之所在。
殷墟花园庄东地刻辞卜甲
随着中国考古学的发展,学术界对“二重证据法”
有了新的解释,其外延在不断地扩大。
如李济认为,“‘地下材料’这一观念,应由王国维氏的定义加以扩大。
考古学家必须根据现代考古学的定义,把‘地下材料’再作一番新的界说,即:凡是经过人工的、埋在地下的资料,不管它是否有文字,都可以作研究人类历史的资料。”
(李济1968)有学者将其称为“把传世文献、田野考古的遗迹、遗物及出土的文字资料结合起来研究,即所谓‘三重证据法’”
(田旭东2003)。
如果采用这一说法的话,可以显见,作为考古学家的李济所扩展的“第三重证据”
是无字的考古学遗存。
但还有学者认为“二重证据法”
本来是“把考古学的东西和历史学的东西放在一起来研究,特别是把地下的东西和地上的传世文献放在一起来研究……如果说一般的考古资料和古文字资料可以分开,这第三重证据就是考古发现的古文字资料”
(李学勤等2002),这恐怕有违王国维“二重证据法”
的初衷与真实含义。
在此后的研究中,“二重证据法”
往往被理解为一般考古材料与文献互证的整合方法而加以泛用。
需要指出的是,互证的两方如一方属于无文字的材料,则另外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相关研究也就进入了无法验证的推断和假说的范畴,研究结论势必带有极大的相对性。
1950年代以来关于夏商分界问题的讨论,就大体可以作如是观。
夏商分界研究的认识前提
在成功释读甲骨文,证明商王世系的基本可靠之后,王国维本人即颇为乐观地推论道:“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
(王国维1959)由《史记·殷本纪》被证明为信史,推断《史记·夏本纪》及先秦文献中关于夏王朝的记载也应属史实,进而相信夏王朝的存在,这一由此之可信得出彼之可信的推论方式得到广泛的认可,成为国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也是在考古学上进行夏文化探索和夏商分界研究的前提之所在。
此后,类似的表述习见于学者的著述中。
“根据周代文献和铜鼎题铭,商代以前肯定有夏代存在,殷代祀商先王或自上甲,或自大乙,也暗示着大乙(汤)代夏之事。”
(李学勤1958)“据古代传说,商代以前有一个夏代。
近十年来虽说一部分的疑古派学者对于夏禹个人的人格问题发出若干疑问,可是对于夏代的存在问题并没有人怀疑过。”
(徐旭生1959)“商代的世系已被安阳出土的甲骨文所证实,商代的历史被确认为信史,那么,有理由认为《史记·夏本纪》所记的夏代世系也非虚指了。
因此,夏代的存在为人们所公认,并且都希望用考古手段去证实和补充夏代的历史。”
(殷玮璋1984)“在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王朝是夏朝,两千多年前伟大的史学家司马迁在其名著《史记》中已有明确而详细的记载。
夏朝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怀疑乃至否定都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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