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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这种通过涨工资进行的收入分配改革有一个先天性缺陷,就是只能覆盖一部分人,从而造成制度漏出。
在他看来,“目前的改革既需要有政治决心,也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权威改革机构来推进。”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机构来推动,改革很难获得实质性进展[9]。
怎样才能消除制度漏出效应呢?王小鲁认为,西方国家在经历了早期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后,为了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接受范围内,20世纪的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公共服务等进行过多项制度性改革,如累进所得税、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制度等。
但显而易见,这些制度在我国目前还很缺乏,这是造成制度漏出效应的原因。
例如,我国的社会保障更多地是覆盖中等收入以上者,低收入群体的覆盖程度很低,并且实际享受到的保障程度更低;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的服务差异很大,存在着机会不平等。
正因这种制度漏出效应的存在,少数人通过非正常途径如贪污受贿、灰色收入等一夜暴富,侵占了社会资源、激化了社会矛盾。
所以,我国的当务之急是要在政府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税收体制、收入分配体制方面堵塞漏洞并消除弊端;同时实行阳光财政,把所有预决算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换个角度看,消除制度漏出效应也是爱护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
可是如果“防潮”
措施做好了,要做到不湿鞋也不难。
具体地说就是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它成为引诱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诱因。
容易看到,一方面是大家在感慨中国的官员最好做,另一方面是官员自杀现象越来越普遍,百姓对此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
媒体在报道官员自杀原因时最常见的是该官员“长期患有忧郁症”
,以为这样一解释就可以让百姓信以为真了。
重庆市司法界的官员透露说,官员自杀的原因“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活不下去了,二是死去比活着更有‘好处’。”
前者是感到无脸见人,说明他多少还有点羞耻之心;后者是与政府对抗,即使自己死了也要把那些见不得人的秘密带进坟墓里去,以免殃及同党,同时也好把已经贪到手的财富留给家人,免得人财两空。
一位多次参与贪腐案件侦办的检察官说,绝大部分官员自杀都是因为贪污腐败问题已经暴露,或者开始被纪委、监察、检察机关调查传讯,甚至双轨、羁押后才自杀的;如果没有到这一步,就因为良心发现觉得自己愧对社会去自杀,但这样的比例非常小[10]。
由此可见,我国官员的生存环境并不乐观。
尤其是在当今各种官员之间已经形成牢固利益共同体时,官员自杀行为以后会越来越多。
显而易见,这种“丢车保帅”
并不会给其他人造成觉醒,所以非常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来防微杜渐。
即只要涉及到贪腐案件,即使当事人自杀了也要一查到底,而不是像现行法律规定的那样,只要嫌疑人自杀了这个案件就不查了,这样的规定不会对犯罪分子有震慑力。
第四节 借鉴国外的治理经验
谈到灰色收入,许多高收入国家根本就没听到过这个概念。
没有了这样的灰色地带,天空一片舒畅。
所以,这里来看看全球其他国家尤其是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高收入国家,它们在这方面是怎样治理的,这对我国会很有帮助。
要知道,在加拿大、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每个居民的所有收入都要在税务部门登记,一旦瞒报被查出来是要判刑的。
从这个角度看,灰色收入的四处蔓延不但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更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制空白所决定的[11]。
先看新加坡。
新加坡公务员的工资完全透明,不允许有任何灰色收入。
政府每年会给每个公务员发一本日记本,用于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如有瞒报就要遭到处罚。
新加坡公务员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礼物、款待;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要如实汇报,价值超过50新元(相当于260元人民币)就要交公,否则就是贪污受贿,不但要面临5到7年的牢狱之灾,并且参加工作以来占工资总额40%比例的公积金和养老金全部要上交国库充公;如果有瞒报行为,即使是50新元以下的数额也要坐牢,并开除公职。
一旦开除公职,永不录用。
公务员的收入如果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一律作为贪污处理。
公务员即使自杀了,也要一查到底。
除了最高级别和最低级别的公务员外,其他绝大多数公务员不能参加任何政党组织,因为公务员是为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个党派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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