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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性主杀,所以秦的法制也应严苛少恩,秦朝用暴政,大概与此相关。
统一后,始皇帝着力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建设。
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
三公,指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
其中丞相主管行政,是百官之长;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地位仅次于丞相,但对以丞相为首的百官都有监察之权,因而有制衡相权的作用;太尉是最高军事长官,协助皇帝处理全国的军事事务。
统一六国前,丞相一职已经存在,御史大夫一职可能是秦始皇设立的,太尉虽然不见于秦朝的记载,但可能也已经设立。
九卿则是三公之下各种具体政务部门的主管官员,比如李斯曾经做过的廷尉,就是九卿之一,负责全国的司法刑狱事务。
它既是这个司法部门的名称,也是这个部门主管官员的名称。
据研究,在整个秦汉时代,九卿的数量并不一定,往往要多于9个。
而且,由于朝代更替和皇帝的更换,九卿的名称也不完全固定。
比如廷尉,在西汉景帝、哀帝和东汉光武帝时期,就曾改名叫大理。
王莽建立新室后,还改名叫作士。
统一后,始皇帝对地方制度进行了整齐划一的改革。
结果,地方的政治制度是单一的郡县制,刚刚统一的时候,天下被分为36个郡。
郡下辖县。
与县平级的行政机构还有道,数量不多,都设立在边疆地区。
县下还有乡、里等基层行政机构。
这样,在地方就形成了郡、县、乡(亭)、里的四级行政组织,对全国实行统治。
郡的主要官员有郡守、监郡御史和郡尉,分别负有行政、监察和军事职权,实际上是中央三公制在地方的翻版。
同样,郡以下的各级行政组织也存在着类似的行政结构。
统一后,国土面积空前扩大,各级行政组织也需要数量众多的官员进行管理。
因此,秦朝还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官吏选拔、任用和考核制度。
秦朝自从商鞅变法以后,就废除了世禄制。
官吏的选用不再以血统出身为依据,而是逐渐向以地位和能力为依据转移。
据学者研究,秦朝官吏的任用有3条依据,即有一定的家财,有文化,年龄需达到17岁以上。
官吏不称职是可以免掉的,不再实行终身制。
对官吏的考核,除了通过中央的御史大夫和地方的监郡御史进行监察之外,皇帝还利用上计制度对地方各级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以评定优劣。
所谓上计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郡以下的各级机构将本地本年度的人口增长、垦田多少、治安如何等情况上报给郡守,郡守汇总后再统一上报到中央。
这样,中央既实现了考核官员的目的,也有利于掌握全国各地的生产生活情况。
统一后,这些制度都推行到原六国所在地区,从而对全国实现了有效的统治和管理。
具体说就是,这种制度一方面通过层层行政机构将全国的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手中,大大加强了皇帝对全国的控制力。
另一方面由于官吏的选拔不再凭借血缘和宗法关系,因而统治队伍有了更广泛的基础,也有可能选拔出更优秀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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