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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丹戈还曾指出,明代对官户徭役实行优免制度,促进了身份性地主的发展和奴仆阶层的形成。
[292]
以农民为对象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
这首先是因为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的生活状况直接影响着王朝的稳定;而且在明代由农民派生出来的“流民”
“矿民”
以及佃仆制的演变等都引起了人们广泛的注意。
不少学者认为,在一场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以后,原先的土地占有者特别是贵族官宦等世家大族遭到猛烈的扫**,加以兵燹之余,出现大量无主之地,新王朝的统治者为了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赋税,必然采取鼓励垦荒、推迟起科等政策,使流离的劳动人手同土地重新结合起来。
这种政策的直接结果是一个新兴王朝的前期自耕农在户数和占有土地数的比例上较之前代末叶大量增加。
自耕农除负担国家赋役外,不受地主的沉重地租剥削,生产积极性较高,这就是王朝前期(初期尚处于恢复阶段)大抵出现所谓“盛世”
的主要原因。
研究自耕农在农户总数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对于解释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局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流民”
自永乐时期已大批出现,英宗以后脱离原居州县流往他乡的农民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流民问题上研究的主要分歧在于:有的学者认为流民同普通农民已经有了质的差异,甚至把大量流民的出现说成类似英国的“圈地运动”
,是“一场来势凶猛的原始积累过程”
[293]。
多数学者则持不同看法,他们认为明代的流民固然有一小部分进入城市谋生、潜入山区开矿,沿海农民也有违禁出海参与贸易或海盗等活动,但其中的绝大多数不过是因天灾或逃避不堪忍受的压榨而离乡背井的农民。
如张海瀛所说:“明代的流民问题是由残酷的封建剥削和压迫引起的。
它的出现,是封建统治走向危机的征兆,而不是资本主义来临的曙光。”
[294]因此,他们认为就总体而言流民并不构成一种社会阶层,也不具有与一般农民不同的思想。
探讨明代农民社会地位变化的论著有不少,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明代农民的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特别是内部分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学者们大抵同意由于明代已经进入封建社会晚期,农民社会地位的变化无疑是个事实。
然而,历史的演进是曲折的,一方面农民对官府和地主的封建依附关系有所减弱,这不仅在明初立法上有所体现,而且在中期以后出现的一条鞭法和永佃制的扩展等,也可以得到反映。
另一方面明代蓄奴之风在许多地区越来越盛,打破了明初士庶人家不准收养奴婢的法令,终于导致明末清初某些地方规模颇大的“奴变”
。
韩大成《明代的佃户》《明代的奴婢》(均收入《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刘重日《火田新探》(载《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都是这方面的力作。
杨国桢依据大量明清土地契约的研究对明中期以后土地转移、租佃典当做了深入探讨。
他明确指出,“传统说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权和‘一田两主’,是不尽符合历史实际的”
,“永佃权和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属于租佃制度的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
[295]。
至于“一田两主”
制的产生,作者认为它“是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两个方向同时展开的田主层分化为‘一田两主’,是和明代的赋役制度紧密相关的。
而佃户层分化为‘一田两主’,则是在永佃权的基础上发展来的”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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