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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郑注,犹当为摇,声之误也),犹斯舞(今本此下有“舞斯愠”
三字,今依陆德明《释文》删去)。
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郑注,辟,拊心也。
)辟斯踊矣。
品节斯,斯之谓礼(《檀弓》)。
《乐记》也说:
夫豢豕为酒,非以为祸也,而狱讼益繁,则酒之流生祸也。
是故先生因为酒礼:一献之礼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焉。
此先王之所以备酒祸也。
这两节说“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
,说得最透切。
檀弓又说: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
孔子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
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故哭踊有节。”
这话虽然不错,但儒家把这种思想推到极端,把许多性情上的事都要依刻板的礼节去做。
《檀弓》有一条绝好的例子:
曾子袭裘而吊,子游裼裘而吊。
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夫夫也,为习于礼者。
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
主人既小敛,袒,括发,子游趋而出,袭裘带絰而入。
曾子曰:“我过矣!
我过矣!
夫夫是也。”
这两个“习于礼”
的圣门弟子,争论这一点小节,好像是什么极大关系的事,圣门书上居然记下来,传为美谈!
怪不得那“堂堂乎”
的子张要说“祭思敬,丧思哀,其可已矣!”
(子路是子张一流人,故也说:“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
祭礼,与其敬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敬有余也”
)
第三,礼是涵养性情,养成道德习惯的。
以上所说两种作用——规定伦理名分,节制情欲——只是要造成一种礼义的氛围,使人生日用,从孩童到老人,无一事不受礼义的裁制,使人“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徒善远罪而不自知”
。
这便是养成的道德习惯。
平常的人,非有特别意外的原因,不至于杀人放火**偷盗,都只为社会中已有了这种平常道德的氛围,所以不知不觉地也会不犯这种罪恶。
这便是道德习惯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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