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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形态
商业形态(Busiern,简称业态)概念来自商业流通领域,是指商业企业在产业链上的经营组织类型,比如是零售商还是批发商;零售商中又分为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杂货铺、连锁店甚至网店等等形式。
各类商业形态的组织结构和赢利模式各有不同,但所提供的最终产品和服务却没有本质区别。
我们将商业形态概念延伸、提高到产业链层次:商业形态是指企业在产业中的组织类型和在产业链上的存在形态;不管何种产业或某一产业中的特定环节,一般都存在着各种商业形态。
传统商业领域的“业态”
概念,实际上是指第二层级的商业形态。
在房地产业中,行业价值链主要包括地产开发、设计推广、材料供应、建筑施工、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而且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
与此相应,房地产业中的商业形态,则包括投资商、设计商、开发商、建筑(承造)商、(销售)代理商和物业管理服务商等等。
首先,房地产行业要有地产投资开发商。
在地产市场发展尚不规范的初级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包括开发区多承担了(一级)土地开发商的角色。
他们没有破产倒闭的危机,自然谈不上按市场规律运作,这也是土地“倒卖”
愈演愈烈、房价高涨屡禁不止的制度性根源。
其次,产品设计一般由专业化的设计院公司承担,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仅参与总体策划和辅助设计职能。
在材料供应环节有建筑材料生产商,包括钢材、水泥和玻璃等“三大材”
;而投身到建材生产行业的地产开发商,无疑是自行加大了经营风险。
然后,建筑施工是典型的“外包”
活动,即使开发商有自己的建筑公司,一般也要与外部企业比价竞争。
另外,为保证材料供应及施工质量,聘请第三方监理是行业强制性规定。
最后,产品尚未制造完毕就开始预售(“卖楼花”
),这正是房地产的行业特色。
楼盘销售或者由开发企业自行推销,也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销售(所占比例有逐步增大的趋势);交楼后的运营服务支持,则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一)商业形态的主要类型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商业形态包括加工商、制造商、提供商、运营商和贸易商等。
1.加工商(Processors)
加工商是指通过“三来一补”
等形式为客户进行加工、配套的企业,他们一无独立的营销体系,二无自主的产品品牌,只能为品牌企业贴牌生产成品,或为中间商生产半成品、零配件。
这类企业虽然节省了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费用,但往往不得不看合作企业的脸色,沦为别人的“加工车间”
。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国际间的产业转移,中国已迅速成长为全球不可或缺的制造基地。
目前,中国制造业的增加值居全球第四位,有200多种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还称不上“世界制造中心”
,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跨国企业的代工车间。
2.制造商(Manufacturer)
制造商亦称生产商,其主要标志就是自产自销,即一方面自己制造产品并自行独立销售(直销或借助加盟商分销),另一方面只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
因此,独立的营销体系和品牌建设对企业必不可少,但受制于自产自销,其产能规模和市场影响相对有限。
制造商拥有完整的生产体系和营销网络,掌握核心制造工艺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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