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狂风中文网】地址:https://www.kfzw.net
甚至有一些法学专家批评孔子,说他的观点影响司法公正,甚至导致司法腐败。
有一些专家,只有专业知识,却缺少价值判断力。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父亲偷羊,儿子知情,儿子有两种选择。
第一,儿子做证,证明父亲偷了别人的羊,让羊回到了主人那里,公正得以维护。
但是,父子之间的天伦亲情受到了损害。
第二,儿子沉默,父亲偷羊之事不能被揭发。
羊的主人受到了损失,公正受到了损害。
但是父子的天伦亲情得到了维护。
两种选择,各有利弊。
那么,且让我们“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
假如儿子不做证,对法律则损害不大。
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证据,一样可以判决。
第二,即使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得到公正判决,一只羊失窃,也不是什么严重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
第三,一两件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而不能得到公正判决,对法律也没有危害,并不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也不会损害法律的公正。
严格地说,法律不能惩罚那些没有证据的事件。
这样理解法律,不但不会降低法律的威严,恰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
相反,假如儿子做证,对父子亲情则损害很大。
理由如下:
第一,鼓励甚至强迫儿子出来指证父亲,就必然严重损害这对父子的亲情。
第二,更重要的是,它还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那就是,父子可以互相告发。
从而暗示社会,暗示人们:父子之间也不可相信。
这就彻底颠覆了人伦。
第三,父子的天伦亲情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价值之一,这种价值一旦被破坏,社会的基本细胞都要被破坏。
而一两件案件的错判或有罪者的侥幸脱逃尚不能对法律的整体尊严产生威胁。
所以,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孔子是对的,叶公是错的。
即使从法律角度来说,也有两条原则:
第一,不能用违法的手段获取证据。
假如把法律比喻为一条河流,那么,犯罪只是弄脏了河水;而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那就是弄脏了水源。
所以,用违法手段获取证据,比犯罪更恶劣。
第二,不能用破坏基本价值的方式和代价获取证据。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当罪犯把违法证据吞入肚子时,能否当场剖开他的肚子取证?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因为,剖开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肚子杀死他,就是破坏了基本的价值。
孔子在叶公这里碰到的问题,后来孟子也碰到了。
桃应问道:“假如舜做天子,皋陶做司法官,如果瞽瞍杀了人,皋陶该怎么办呢?”
孟子说:“把他抓起来就是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