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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好恶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上掌好恶以御民力,事实不宜失矣。”
(《制分》)
“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
。
(《二柄》)
赏以利诱,刑以禁害,赏大则诱大,刑重则禁重,因而便应当严刑重赏。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
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五蠹》)
而且赏罚所及不止一人,其目的亦非在一人,杀一可以儆百,赏一可以劝万,故刑尤宜重而赏尤宜必。
“重刑者非为罪人也,明主之法揆也。
拨贼,非治所拨也。
治所拨也者,是治死人也。
刑盗,非治所刑也。
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重罚者盗贼也。
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何疑于厚赏?”
(《六反》)
厚赏既不能无际限,因而赏便必须审慎,不能与重刑同一步骤。
所以有时他又说:“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
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
(《心度》)。
“故用赏过(重)者失民,用刑过(轻)者民不畏。
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
(《饰邪》)。
因此,重刑与厚赏虽然每每对待而言,而事实上重刑是主体,厚赏是陪衬。
韩非的根本用意是要以严刑期于无刑,甚至是要以重罚期于无赏。
“古之善守者,以其所重禁其所轻,以其所难止其所易。”
(《守道》)
“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是谓以刑去刑。”
(《内储说上·七术》)
“察君之分,独分也。
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愿毋抵罪而不敢胥(须)赏。
故曰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
(《制分》)
这是替君人者打好了的顶如意的算盘,原则不外是买卖上的大利盘剥或大斗小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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