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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法家的批判(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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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孝公、商君死,惠王即位,秦法未败也,而张仪以秦殉韩、魏。

惠王死,武王即位,甘茂以秦殉周。

武王死,昭襄王即位,穰侯越韩、魏而东攻齐,五年而秦不益一尺之地,乃成其陶邑之封。

应侯攻韩八年,成其汝南之封。

自是以来,诸用秦者皆应、穰之类也。

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

(《定法》)

法未尽善处,只举了一项以之为例:

“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

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

’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

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

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剂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

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

(《定法》)

这段文字有点含糊,“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

似乎是假设。

商君的法应该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官中既包含有医匠,故韩非引伸之,便为“斩首者令为医匠”

韩非所反对的,因而也只是斩首者可以为官而已。

假使是这样,那么韩非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

斩首者可以为官,官类甚多,为上者自可以量材录用,决不会让不懂医匠的人去做医匠的。

商君的法必然有缺点是毫无问题的事,可惜我们现在已不能知其详尽了。

至于他的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

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以法为权衡尺度,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

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见《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本文不再赘述)也是这样。

“术”

是执法者以私智私慧玩弄法柄的东西,这倡导于老聃、关尹,而发展于申不害,再结穴于韩非。

故如申不害与韩非,严格地说时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家了。

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

他们的抑制私门是想把分散的力量集中为一体以谋全国的富强,人民虽然受着严刑的压迫以为国家服役,但不必一定为一人一姓服役,因而人民的利益也并未全被抹杀,人民的大部分确实是从旧时代的奴隶地位解放了。

商君正是这种法家的成功的代表,他的行法不避亲贵,因太子犯法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等到太子即位,公子虔之徒实行报复的时候,诬告商君造反,发吏逮捕,商君只好逃亡,然而找不到地方潜藏,因为“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

(如留宿无稽的人,发觉便须连坐),没有人敢于收容,结果他是被秦惠王车裂了。

就这样,商鞅真可以说是弄到了“作法自毙”

,然而在这儿正表示他的大公无私;鬼祟的权谋数术,专为一人一姓谋利益的办法,是还没有把他污染的。

他的身世虽然是一个悲剧的结局,但他的事业确是成功了,吴起未能收之于楚的,他却已收之于秦,在他确实是比吴起更要幸运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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