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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上》、《经下》与《大取》、《小取》亦有相同之点。
它们同样承认辩的价值。
(《经上》)“辩,争彼也;辩胜,当也。”
(《说上》)“辩: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
是不俱当。
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
(《经下》)“谓辩无胜必不当,说在辩。”
(《说下》)“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
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
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
俱无胜,是不辩也。
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
这都是主张辩必有胜负,目的是在反对庄子。
庄子是主张“辩无胜”
的,已详上,不重述。
因为注重辩,故《大取》对于立辞的理路有所阐发,而《小取》对于辩论的方式更多所发挥。
(《大取》)“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也者,立辞而不明其所生,忘(妄)也。
今人非道无所行,唯(虽)有强股肱而不明于道,其困也可立而待也。
夫辞以类行者也。
立辞而不明于其类,则必困矣。”
这一段文字似乎多少有些夺文,上文相距颇远的地方有“三物必具然后足以生”
句,说者谓当与此衔接,若然,则“故”
、“理”
、“类”
为一辞所必具的要素,似乎有点像印度因明学的三支:宗、因、喻。
但原意终不甚明悉,“辞以类行”
之下所举十三类,都是些典故,故实遗亡,几乎无一类可以索解:有“爱人非为誉也,其类在逆旅”
这一类,所指的似乎是阳子的故事。
《庄子·山木篇》云:
逆旅主人的爱其一妾,并不因为人不誉为美而不爱,反过来,他的不爱其另一妾,也并不因为人誉为美而爱。
这似乎就是所谓“爱人非为誉也”
了。
(《小取》)“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爰)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
命物而得名,合名而成辞,比辞而成说,取其类之同者,去其类之异者。
此处所说的“类”
似是泛指理路之同异。
名据《经上》有“达、类、私”
之分,《说》云:“物、达也,有实必待之名也命之。
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
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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