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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指出三星堆遗址“早期蜀文化地层叠压下的第一期文化,其面貌原始,与蜀文化大相径庭。
……其中的圈足豆、夹砂褐陶等显然为后来的蜀文化所继承,不过中间肯定有缺环”
;在“巴蜀时期的考古发现”
中,列“广汉月亮湾——三星堆遗址的发掘”
一项,认为“以三星堆遗址第二、三、四期为代表的早期蜀文化……作为一种独立的考古学文化其特征是显著的”
(林向1989A)。
四川大学宋治民教授也较早提及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夏代初年”
的三星堆遗址一期遗存,“可以看出它和早期蜀文化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同时它们之间的区别也很清楚,因之它们不属蜀文化的范畴,称之为蜀文化的前身,可能更合乎实际情况”
(宋治民1990)。
1993年出版的《三星堆文化》一书“三星堆文化的分期”
一节中,引用的是相关学者关于三星堆遗址四期的划分,分别称为“遗址一期文化”
“遗址二期文化”
“遗址三期文化”
和“遗址四期文化”
(屈小强等1993)。
作者也认为遗址第一期遗存所代表的人群可单独划出:“第一期文化的新石器时代晚期先民为四川盆地内的土著居民;进入古国时期后的第二至三期文化先民属同一民族……他们分别与传说中古蜀国的第一至第三代蜀国统治部落蚕丛、柏灌、鱼凫有关。”
这种以文献记载中的族名来命名考古学文化的研究取向,虽具更多推想的成分,但从中仍可窥见作者对基础材料的聚类分析倾向。
三、三星堆遗址一期的剥离
“一期文化与二、三、四期文化有较大的差别,但也存在一定的承袭关系。”
(陈德安1991)发掘者尽管意识到三星堆遗址一期与其后各期文化遗存的显著差异,但仍不肯将其从三星堆文化中剥离出来,而是做了如是区分:“为了区别三星堆遗址一期与二至四期两种性质和文化面貌均不相同的遗存,我们把属于一期(龙山时期,可能含有二里头时期)的遗存叫作‘下文化层’,把属于二至四期(商至西周早期)的遗存叫作‘上文化层’”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三星堆工作站等1993)。
众所周知,以文化层为大的分期单位的做法,习见于20世纪50年代,如郑州商城“二里岗下层”
和“二里岗上层”
文化期的划分。
此后即为考古学界所扬弃。
在研讨与切磋中,开始有学者从学理的层面反思相关问题。
如宋治民即指出,“三星堆文化是以发现早、内涵丰富为依据提出的,将三星堆遗址和与其文化内涵相同的遗址命名为三星堆文化本无不可。
但现在的问题是,三星堆遗址从一期到四期是否使用同一个文化命名。
根据发掘报告和有关资料,三星堆一期和二期是‘判然有别’……一般认为以(三星堆二期)这一群器物为特征的才属三星堆遗址的代表性器物。
显然三星堆一期和二期及二期以后各期的陶器是各有特征的两群,如果以三星堆文化命名第二期及其以后的各期文化,又不能包括第一期文化。
……笼统地用三星堆文化命名来概括这四期,似不够科学。
……当然如果用三星堆文化命名其二、三、四期也是可以的,但必须清楚的(地)加以说明其不包括第一期。”
(宋治民1993)
对三星堆遗址分期问题做系统阐发分析的,是北京大学孙华教授。
他指出,“《广汉三星堆遗址》报告将1980——1981年三星堆Ⅲ区的地层合并为具有分期意义的三组文化层,对于这三组文化层之间的关系,报告将它们当作了同一层次,并列处理为三期。
然而……(属于第一、二期的地层)它们的差别正如报告所说,是十分巨大的。
……不仅应当有年代上的缺环,还应当有文化内涵的不同。”
而同一期各文化层之间的差异程度远远小于各期之间的差异程度,“就只宜以‘期’下的‘段’来加以表述,不宜用并列的‘期’来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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