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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全集》,第746页。
(3)见《全集》,第747页。
(4)《汉书·贾谊传》如淳注:“水性平,若己有正罪,君以平法治之也。
加剑,当以自刎也。
或曰,杀牲者以盘水取颈血,故示若此也。”
(5)《孔子家语·五刑解》有极类似的内容,是孔子向冉有解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的道理何在,可参看。
冉有问于孔子曰:“先王制法,使刑不上于大夫,礼不下于庶人。
然则大夫犯罪,不可以加刑?庶人之行事,不可以治于礼乎?”
孔子曰:“不然。
凡治君子,以礼御其心,所以属之以廉耻之节也。
故古之大夫,其有坐不廉污秽而退放之者,不谓之不廉污秽而退放,则曰‘簠簋不饬’。
有坐**男女无别者,不谓之**男女无别,则曰‘帷箔不修’也。
有坐罔上不忠者,不谓之罔上不忠,则曰‘臣节未著’。
有坐罢软不胜任者,不谓之罢软不胜任,则曰‘下官不职’。
有坐干国之纪者,不谓之干国之纪,则曰‘行事不请’。
此五者,大夫既自定有罪名矣,而犹不忍斥然正以呼之也。
既而为之讳,所以愧耻之。
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而谴发,则白冠氂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
君不使有司执缚牵掣而加之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再拜,跪而自裁。
君不使人捽引而刑杀之也。
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以刑不上大夫而大夫亦不失其罪者,教使然也。
所谓‘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3贾谊养大臣之节的意见确实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汉书·贾谊传》载:“是时丞相绛侯周勃免就国,人有告勃谋反,逮系长安狱治,卒亡事,复爵邑,故贾谊以此讥上。
上深纳其言,养臣下有节。
是后大臣有罪,皆自杀,不受刑。
至武帝时,稍复入狱,自甯成始。”
(6)见《全集》,第749-752页。
(7)见《全集》,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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